南方日報訊 5月22日,納入2017年東莞市規章立法計劃3個項目之一的《東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向社會征求意見!掇k法》提出,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應辦成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小學。開發商可以將配套教育設施的有關情況寫進房屋預售合同或現售合同中。但在房屋銷售過程中,不得虛假宣傳購買房屋可贈送學位等內容。
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根據《辦法》,東莞各鎮(街、園區)應當根據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以及城鎮化發展水平等因素,編制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并報市教育、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報送市政府批準前,還應當將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鎮(街、園區)編制或者修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關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用地的規定與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要求不相符的,該控規不予通過。控規中有關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用地的規劃安排一經生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先行修改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再按照控規的編制程序對控規進行修改。
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用地周邊區域的規劃與建設,不得影響師生健康,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F有或者規劃配套教育設施用地范圍內不得興建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和教育用地調整需要,確需占用或者改變配套教育設施用地性質的,應當經市教育、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并根據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則,補償不少于原有面積的配套教育設施用地。
配套教育設施啟用后不得閑置或挪作他用
《辦法》提出,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應當辦成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小學。這些配套教育設施屬國有公共教育資源,開發商建設完成后,應當無償將配套教育設施的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所有權移交鎮(街、園區),不得轉讓他人,或者進行分割、出租、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
由開發商建設的配套教育設施,應當與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配套教育設施應當與第一期居住區項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配套教育設施未與居住區項目同步建成的,或者建設不符合相關建設設計規劃和標準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啟用后,應當按照教育用途進行使用,不得閑置或者挪作他用。
■焦點關注
開發商未建設配套教育設施
將入信用“黑名單”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辦理預售許可證時,應當對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施工情況進行核實,對不符合要求的居住區項目,不予核發預售許可證。
此外,應當建設配套教育設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開發商應當在進行房屋銷售時將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與移交等有關情況張貼在預售現場或者現售現場,接受公眾監督。值得一提的是,《辦法》規定,開發商可以將配套教育設施的有關情況寫進房屋預售合同或現售合同中,但在房屋銷售過程中,不得虛假宣傳購買房屋可贈送學位等內容。
開發商如果未按照《辦法》規定建設與移交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接受相關行政處罰的,由市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不僅如此,在申報其他開發項目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各鎮(街、園區)也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