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昨日發布《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法定勞動年齡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創業者,在津租賃房屋或工位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創辦企業”)的,自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1年內可申請享受創業房租補貼: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學);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臺)畢業后5年內的畢業生;在津落戶5年內的“海河英才”人員;留學回國5年內人員;國家級或市級創業大賽近5年內獲獎人員;天津市近5年內認定的“項目+團隊”成員。
創業者租賃的房屋或工位應具備以下條件:依法簽訂租賃合同或進行備案登記,并不得分租轉租;為企業主要生產經營地,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產權清晰,且不屬于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自有房屋。
創業者租賃房屋或工位正常生產經營的,給予其創辦企業最長2年房租補貼:租賃房屋創業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礎上,每帶動1人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租賃工位創業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礎上,帶動1人以上就業,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對實際房租金額低于上述補貼標準的,按實際房租金額予以補貼。房租補貼享受期限自首次領取之月起連續計算,最長24個月。
創業房租補貼不能重復享受。對“一址多照”(不含租賃工位)的,同一注冊地址下,只受理一戶企業申請;“一照多址”的,同一營業執照下,只能選擇一個生產經營場所作為主要經營地進行申請;“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創辦企業”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申請一次。
創業者租賃房屋發生變更的,應在簽訂新租房協議和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申請房租補貼的區人社局報告,經確認后重新進行資格申請和補貼標準核定, 享受補貼期限合并計算。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發放房租補貼:主要經營地址與房屋租賃地址不符的;場地空置、閑置,無生產經營活動的;將租賃房屋專門作為庫房、宿舍等使用的;日常檢查、抽查中發現3次以上無生產經營人員的。
對暫停發放房租補貼的,給予企業30天整改期。整改期內,企業需提供情況說明及相關憑證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從次月起可恢復申報房租補貼,整改期間停發的房租補貼不再補發。
企業整改不合格或累計兩次出現被停發補貼情形的;企業破產、注銷、停業、歇業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或因就業、出國等原因實際發生變化的;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檢查抽查的,取消房租補貼資格。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房租補貼資金的,由區人社局追回補貼資金,按照相關規定將其違規情況納入信用體系并實施聯合懲戒;對拒不退回補貼資金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記者 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