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 題:“0元”就能加入 出險后每單最多分攤1角錢——違規“相互保”何以能“熱賣”?
新華社記者譚謨曉、王淑娟
“0元加入,先享保障!薄懊繂纬鲭U案例分攤金額不超過0.1元!甭犉饋硎遣皇呛軇有?最近,一款名為“相互!钡漠a品躥紅網絡。上線僅一個多月,“參!比藬狄殉2000萬。然而,11月27日,“劇情”急轉直下,這一產品因涉嫌違規被銀保監會責令停止銷售。一款違規產品何以能上市“熱賣”?產品被叫停后,消費者的權益如何保護?圍繞這些公眾關心的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
涉嫌多項違規,報備與實際銷售不一致
今年9月6日,信美人壽向銀保監會報備“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相互保團體重癥疾病保險”。10月16日,該產品以相互保大病互助計劃形式在支付寶平臺上線。上線一個多月,“參!比藬低黄2000萬。
“相互!避f紅的“秘訣”是什么?記者調查了解到,根據“相互!钡囊巹t,“芝麻分”650分及以上的螞蟻會員(60歲以下),滿足一定健康條件,在簽署一系列授權服務協議后,就能加入保障計劃。在他人生病時,所有用戶均攤賠付產生的費用,當自己生病時,也能一次性領取最高30萬元的保障金。
這么誘人的保障承諾,需要多少錢呢?“相互!泵鞔_每月分兩次公示、分攤,每單出險案例分攤金額不超過0.1元。然而,作為一款“團體重疾保險產品”,“相互保”在產品報備、銷售等環節卻存在諸多違規。
信美人壽11月27日發布公告稱,近期,監管部門對“相互保”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調查,指出其涉嫌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性宣傳、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問題,要求自11月27日12時起停止以相互保大病互助計劃形式銷售“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相互保團體重癥疾病保險”。
記者了解到,“相互!钡谋YM是根據實際發生的賠案進行事后分攤,與備案材料中的費率計算方法存在明顯背離;而且備案材料中被保險人按10歲為一組劃分為6組分別定價被修改為按2組年齡段確定不同保額。這些做法改變了費率計算方法以及費率計算所需的基礎數據,違反了有關規定。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監管部門對涉嫌產品報備與實際銷售不一、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違規問題,有必要采取監管行動,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相互!弊兩怼跋嗷殹,已經購買產品的消費者怎么辦?
“相互!北唤型,那已經購買產品的消費者怎么辦?螞蟻金服11月27日同時發布公告稱,為做好存量客戶的權益保護工作,即日起,“相互!睂⑸墳椤跋嗷殹保⑵涠ㄎ粸橐豢罨诨ヂ摼W的互助計劃。
公告顯示,“相互寶”在100%保留“相互!庇脩粼袡嘁娴那闆r之下,將推出新規則:用戶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分攤總金額188元封頂,如有多出部分由螞蟻金服承擔。暫不升級的用戶,仍將按原計劃獲得保障。
“低保費是保險營銷的一個噱頭。”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保險系主任郭振華說,多數投保人一看到“相互!钡臈l款,再看到“每單出險案例分攤金額不超過0.1元”這樣的字眼,就會被吸引住,而實際上用戶需要分攤的金額可能遠不止這些。
值得關注的是,此前“相互保”在投保規則里明確標注,運行3個月后一旦參與用戶低于330萬人,信美人壽有權終止“相互!,這將使分攤過保費但未享受賠付的用戶遭受損失。
對此,螞蟻金服表示,未來如果“相互寶”的參與用戶低于330萬人,互助計劃也不會立刻解散,會繼續為用戶提供一年的大病保障。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研究中心主任王緒瑾提醒,網絡互助計劃屬于“類保險”,但不是保險產品,不受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要謹慎參與。
“參與網絡互助計劃要特別注意防范逆選擇!蓖蹙w瑾說,網絡互助計劃投入成本低,一旦大量存在較高患病風險的人加入互助計劃,加入的人越多則可能發生的“互助”就越多,沒有患病的會員要平攤的費用也會越來越多,危及平臺的賠付能力。
保險創新需依法合規
上線一個多月,就吸引了超過2000萬消費者投保,這相當于好幾家中小型壽險公司一年的用戶量之和。盡管在監管部門的要求下,“相互!币驗樯嫦舆`規而轉型為網絡互助計劃,但這一事件也給保險行業提了個醒。
專家表示,“相互!本哂泻唵尾捎觅r款分攤、基本沒有針對會員的風險細分和差別化費率、保險公司不承擔最終風險賠付責任等特征,不符合保險原理。而根據《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相互保險組織與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本質區別在于治理方式不同,在日常經營和業務規則等方面沒有明顯差別,產品開發同樣要符合保險原理,要經過嚴格的保險精算進行風險定價和費率厘定。
郭振華表示,此前“相互!敝猿蔀椤熬W紅”產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門檻低。當前老百姓對醫療健康越來越重視,希望有更高的醫療保障服務,但市場上的重疾險等產品普遍價格較高,性價比卻不高,“相互!钡氖芮嗖A正是切中了這個痛點。
朱俊生認為,保險機構應該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創新,充分利用互聯網新技術提高保險服務的便捷性、普惠性,為老百姓提供更好的保險保障。
采訪中,也有不少專家表示,業態“創新”往往會在一定程度上超過現有的監管規則,需要監管機構及時與行業進行溝通,加強相關制度建設,補齊監管短板,最大程度上實現完善規則與鼓勵創新之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