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日報訊(記者楊華)作為全國第二批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省份,我省12月1日起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確定“稅務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報、信息共享”的水資源稅征管模式。費改稅后,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仍延續水資源費現行規定。
記者從省地稅局獲悉,水資源稅開征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降為零,取用水行為由原來的繳費模式轉為新的繳稅模式,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省地稅局負責人表示,我省的水資源稅改革重點圍繞以下三個層次開展。一是有序銜接、確保稅費平移,明確了我省最低平均稅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與現行水資源費制度相銜接,明確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征稅;對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按照實際售水量征稅;對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稅。
二是注重調控、優化用水結構。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稅額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的地下水稅額要高于非超采地區,嚴重超采地區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區;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實行加倍征收;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征稅。
三是創新機制、明確征管流程。為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按年征收,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按季征收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017年12月份的稅款在2018年1月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