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刻汲取代縣大紅才礦業有限公司“6·10”重大透水事故教訓,有效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針對本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省政府安委辦制定《停產停建整頓非煤地下礦山恢復生產建設條件和程序》,要求停產停建整頓的非煤地下礦山必須具備相關條件,方可提出恢復生產或建設申請。

  相關條件包括:資源整合礦山,必須是一個公司、一個采礦證,一個獨立經營管理的主體;現有生產系統或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安全設施設計要求;外包工程施工隊伍資質必須符合規定要求,沒有資質掛靠或轉包分包行為;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現有地質、測量、采礦、機電等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必須分別達到1人以上;相鄰礦山的井巷沒有相互貫通現象,主要開拓系統的位置必須與設計相符、現狀圖紙必須與現場實際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山西省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徹底取締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和臨時存放點;與生產和建設有關的采空區必須得到有效治理,不存在因采空區導致的透水、冒頂坍塌、有毒有害氣體隱患;沒有《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所列重大隱患;生產礦山必須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等級;基建礦山建設方必須與施工方、監理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施工方必須按照安全設施設計編制施工圖和施工進度計劃,監理方必須實行全過程監理,并建立完整真實的監理日志;企業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必須承諾直接領導并參與安全生產管理、每月至少現場檢查2次、確保不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或建設礦山應對照上述條件,組織自查自改,確認具備安全生產或建設條件后,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委會簽署意見,向市人民政府安委會提出恢復生產或建設申請。市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應組織市、縣兩級公安、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和專家,對申請礦山企業進行恢復生產或建設聯合驗收,具備條件的,報備省應急廳后,下達恢復生產或建設批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