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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央廣網(wǎng)

        醉駕娘舅帶醉酒外甥出車禍被燒死 外甥家屬告酒友與店主賠償被駁回

        2017-08-03 16:39:00來源:央廣網(wǎng)
          央廣網(wǎng)上海8月3日消息(記者周洪 通訊員富心振)朋友聚餐,過量飲酒,醉駕娘舅帶醉酒外甥回家,撞上路側(cè)電線桿護墩致車輛起火,兩人被當場燒死。事后,外甥陳某的家屬認為一起聚餐的酒友與飯店業(yè)主有責任,而將他們告上法庭請求賠償。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死者陳某親屬的訴訟請求;酒友丁某、黃某各補償1.5萬元。
          醉駕娘舅帶外甥赴不歸路
          2016年3月31日晚,陳某與其娘舅胡某和朋友丁某、黃某、周某、張某在浦東新區(qū)泥城鎮(zhèn)由沈某經(jīng)營的飯店聚餐。酒水由丁某自帶,胡某、丁某、周某飲用了二瓶白酒,其余三人飲用了五瓶黃酒。到晚上八點多散席時,由胡某買單,陳某因不勝酒力,喝醉后摔了一跤,頭部出血,黃某發(fā)現(xiàn)陳某受傷后,撥打110報警電話求助,隨后丁某、胡某及飯店工作人員幫忙將陳某扶到停在飯店對面馬路上由胡某自駕來的車輛后排座位上。
          在黃某報警后,周某、張某就離開了現(xiàn)場。不久,民警到達現(xiàn)場,詢問是否需要120救助,胡某明確表示不需要,由其自行處理,并表示不會酒后駕車,民警遂離開,胡某與丁某、黃某道別后卻駕車離開。當晚21時許,胡某駕車途中撞擊路側(cè)電線桿護墩致車輛起火,胡某及車上陳某當場燒死。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胡某醉酒駕車且有超速行為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無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
          經(jīng)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胡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79mg/ml,陳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3.66mg/ml。
          外甥親屬狀告酒友與店主
          2016年6月,陳某家屬提起訴訟,索賠122.5萬余元的30%計36.7萬余元。
          陳某家屬認為,丁某、黃某作為飯局召集人,周某、張某作為同飲人,在陳某與胡某呈醉酒狀時,應(yīng)及時采取施救措施,而不應(yīng)在醉酒人危險狀態(tài)未排除時離開,更不應(yīng)將陳某安置在胡某車上,放任胡某醉駕行為的發(fā)生。而沈某作為飯店業(yè)主,當發(fā)現(xiàn)顧客有醉酒狀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wù)。由于被告的過錯,放任胡某醉酒駕車,導(dǎo)致陳某和胡某死亡,應(yīng)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丁某、黃某辯稱,飯局的召集人不是他倆,是陳某及其舅舅胡某。飯局結(jié)束后,其注意到陳某、胡某飲酒后可能會有危險,黃某曾打110報警,警察亦到現(xiàn)場處警,并詢問胡某是否需要救助,胡某表示不需要,同時表示不會酒后駕車,所以他倆才離開現(xiàn)場,可見,其兩人已盡了充分的注意義務(wù)。
          周某、張某辯稱,其兩人與胡某系同學(xué)關(guān)系,事發(fā)當天,都是接到胡某的邀請去聚餐的,也沒有勸酒行為,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沈某辯稱,陳某、胡某等一行6個人來店吃飯,是自帶酒水,其也不知道他們共喝了多少。飯局結(jié)束時,有人撥打110報警,警察也到場過,怎么處理的,其也不清楚。沈某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在法庭上,雙方當事人對誰是飯局的召集人存有爭議,法院認為,根據(jù)調(diào)取的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反映,周某、張某均是胡某的同學(xué),與丁某、黃某素不相識,兩人均陳述是受胡某邀請參加聚餐,飯店選擇由胡某決定,餐費也是胡某結(jié)賬,按照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可知,只有組織者才會確定聚餐的參加人員并支付餐費,故法院對陳某家屬主張的丁某、黃某是聚餐召集者的意見不予采信。
          在審理中,丁某、黃某出于道義考慮,每人自愿出補償1.5萬元。
          賠償訴請不予支持被駁回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方對受害人陳某的死亡是否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聚餐飲酒是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引導(dǎo)大家適量飲酒、照顧每個人的健康、安全,是組織者應(yīng)盡的義務(wù)。對飲酒過量發(fā)生的意外,根據(jù)在案的證據(jù),可以認定酒席的組織者是受害人陳某的舅舅胡某,而胡某酒后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亦是致陳某死亡的根本原因。
          其次,如聚餐時有人過量飲酒,同飲人確實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wù),應(yīng)當照顧、看護醉酒人、或者通知其家屬,保證醉酒人的安全,并對酒后駕車等違法行為進行勸阻。被告丁某、黃某、周某、張某與受害人陳某之間是第一次碰面,并不熟識,周某、張某更是胡某臨時喊來吃飯,上述被告雖與受害人同桌飲酒但未惡意勸酒,在發(fā)現(xiàn)陳某醉酒后還立即報警求助,作為共同飲酒人的被告已盡到符合社會一般價值所認同的注意義務(wù),故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法院難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沈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因無證據(jù)證明其作為飯店經(jīng)營者對陳某的死亡后果具有過錯,法院亦不予支持,F(xiàn)丁某、黃某出于道義每人自愿補償原告1.5萬元,法院予以照準。
          據(jù)此,浦東新區(qū)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編輯: 林馥榆
        關(guān)鍵詞: 上海;醉駕;浦東

        醉酒舅甥出車禍被燒死 家屬告酒友與店主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死者陳某親屬的訴訟請求;酒友丁某、黃某各補償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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