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政府批復同意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廣新局、市工商局、市體育局聯合印發《成都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簡稱《設置指導標準》),以進一步規范培訓機構的準入門檻。其中,《設置指導標準》對培訓機構設立的硬性量化指標做出了明確要求。
據介紹,《設置指導標準》適用于民辦非學歷的學科教育、藝體教育、科普教育、營地教育、成人助學等培訓機構。即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有學歷教育資格,不頒發畢業證書,以學前、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及成人助學為主的非營利性或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
培訓機構必須根據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配齊具有相應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專職教師應當不少于3人。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按規定,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教育培訓,不得超出培訓對象所處年齡階段的課程標準,學前教育階段的學科培訓,不得實施小學化教育。
培訓機構同期最大班額不得高于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幼兒園)的標準。學前階段的培訓機構同期最大班額數:幼兒園小班學員25人;幼兒園中班或混齡班學員30人;幼兒園大班學員35人。中小學階段的培訓機構同期最大班額數:小學階段45人;中學階段50人。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