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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7月1號起實施新的居民醫療救助制度 |
中廣網 200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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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網烏海6月27日消息(記者文偉、烏海臺記者郭曄) 為有效解決患重大疾病困難群眾的救治問題,防止因病返貧、因病致貧現象的發生,近日,烏海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建立和完善居民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并從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意見》規定,居民醫療救助的對象為,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農區合作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有關保險并且享受了醫療保險待遇后,當年仍無力承擔個人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的本市戶籍居民(落戶5年以上);未參加上述保險,當年無力承擔個人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的本市戶籍居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可認定為無力承擔個人重大疾病醫療費用,并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后,可提出醫療救助申請:我市城區和農區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至6級傷殘軍人);個人年承擔醫療費支出超過其當年家庭收入70%的本市戶籍的非低保對象。
居民醫療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為,對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農區合作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有關保險的救助對象,其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除按醫療保險部門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后,自付部分按65%的比例給予救助,但救助總額不得超過規定的年度救助標準。對于未參加上述有關保險的救助對象,其住院醫療費用按40%的比例給予救助,但救助總額不得超過規定的年度救助標準。具有烏海戶籍且連續居住在15年以下的救助對象年度最高救助標準即封頂線為20000元;具有烏海戶籍且連續居住在15年以上的救助對象年度最高救助標準即封頂線為30000元。對于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的大病門診醫療,可給予一次性定額救助。
《意見》還規定,日常醫療救助原則上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承擔;大病醫療救助原則上由本市及轄區內醫院承擔。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由市、區民政、衛生部門選定,并向社會公布。救助對象持有效證件到醫療機構就診時,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醫療減免政策,免收掛號費、大型設備檢查費減免20%、藥費減免10%。如遇特殊情況需轉到上級醫院或外地醫院治療的,須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和民政部門備案,治療終結后可以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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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編:任艷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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