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5月31日消息 為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形勢逐年好轉,內蒙古自治區近日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安全駐礦承包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表示,這是建立煤礦安全監管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
根據這一辦法,內蒙古建立了駐礦承包體系。按照日常監管監察工作前移至煤礦的原則,由地方監管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監察人員相互組合,構成若干駐礦小組,每個小組由1名監察人員和1-2名監管人員組成,組員駐礦監督3-6處井工開采的、非露天的地方煤礦,形成組員駐礦負責、小組對管轄煤礦承包和盟市、旗縣煤炭管理部門聯合承包,以及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和內蒙古煤監局共同負責的監管監察駐礦承包體系。
與此同時,內蒙古完善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的考核辦法和獎懲原則。按照本辦法分解下達盟市的安全控制指標考核各盟市,由盟市制定的《駐礦員監管(察)實施方案》的相關控制指標考核各旗縣,由旗縣制定的駐礦員工作制度及考核辦法》的細化控制指標考核駐礦員及煤礦。本著鼓勵駐礦、獎勵一線人員的原則,建議各級財政部門每年列支一定額度專項基金,對嚴格執法且完成控制指標的駐礦員,按每人每年增加3個月工資予以獎勵;對未完成控制指標的駐礦員,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形成獎罰明確、重在一線的工作機制。同時鼓勵旗縣、盟市政府和各級煤監機構對駐礦員給予額外獎勵,由各級政府和煤監機構制定細則予以實施。
據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介紹,經過最近幾年連續的關閉、整合與技改,內蒙古共關閉井工開采的煤礦約70%,礦井數量大幅減少,目前,各盟市煤礦監管人員和煤監分局人員數量之和是現存地方井工開采煤礦數量的1.4倍,已經具備派員駐礦強化監管監察的條件。(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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