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評論員 周楠

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對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義重大。其中廣受關注的一條是:嚴格規范村莊撤并,嚴禁違背農民意愿、違反法定程序撤并村莊。

鄉村振興促進法通過

近年來,一些地方進行了村莊撤并工作。對于一些發達地區來說,村莊撤并有其必要性,比如通過農村社區化建設,可以有效推進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多種生產要素節約集約利用,降低農村宗族勢力影響,推動基層治理能力現代化。對于一些生存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發的村莊來說,村莊搬遷或者合并也有一定合理性。這些地方或者難以做到“一方水土養活一方人”,或者人口流失特別嚴重,與其投入巨額資金進行水、電、路基礎設施建設,不如在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通過易地扶貧搬遷、生態宜居搬遷、農村集聚發展搬遷等方式,實施村莊搬遷撤并。

但在村莊撤并過程中,也確有違背農民意愿、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發生。個別地方擅自擴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范圍,違背農民意愿大拆大建,讓村民上樓住新房,換取城鎮建設用地的指標,獲取土地收益。對相關農民來說,獲得的補償標準偏低,上樓住新房還需要額外掏錢,有的地方甚至每戶需要補差價十幾萬元,加上裝修、購置新家具等等,費用壓力大。此外,對于還沒有形成足夠產業支撐、缺乏就業崗位的地區來說,農民上樓并不意味著成為市民,有的仍要回村種地,因此也面臨生活成本增加、務農成本上升、生產生活不便等具體困難。

脫離現實條件,不尊重農民意愿,單純以獲取土地收益為主要目標的村莊撤村,犧牲的是農村和農業發展,犧牲的是農民利益。

村莊撤并是一項系統工程,須慎之又慎,單算經濟賬是遠遠不夠的。超越現實條件的急躁冒進是不允許的,即使在條件已經具備的地方,在此類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上,也必須細致耐心,把大大小小問題考慮周全,把方方面面工作落實到位。

半月談記者在調研中了解到,對于一些只合村、未并居的地方來說,盡管在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強化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降低行政開支、提高服務效率等方面發揮了明顯作用,但個別村莊合并之初,仍然出現了合村不合心、干群關系一時難以融洽等現實問題。

在長期基層治理實踐中,以“熟人社會”為基礎構建的村莊,形成了獨特的社會生態。村莊撤并,勢必打破原有生態,給社會治理提出新的課題。如果不充分考慮這些因素,有效應對這些問題,就有可能出于“好心”但辦了“壞事”,引發農民不滿,產生新的社會問題。

半月談記者曾經采訪過一些村莊,其中一個山區村莊由4個村莊合并組成,由于歷史上發生過爭水、爭地的矛盾,部分村民互不服氣,合村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公共事務一直難以正常開展。還有一個村由3個村合并而成,南北兩個村民聚居點相距約9公里,合村前有12名村干部,現在只有5名村干部,由于干部和群眾聯系減少,群眾反映的一些問題沒有及時解決,導致群眾意見較大。

鄉村振興任重道遠。通過立法嚴格規范村莊撤并,將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納入法制化軌道,確保農民意愿得到尊重、農民利益得到保護,可以有效避免脫離實際、不顧條件的強迫命令行為,把好事辦好、把實事辦實,保證鄉村振興戰略的正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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