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朱開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昨日發布《關于印發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業務規范(試行)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應按照《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建辦房〔2015〕45號)要求建立和完善樓盤表,并作為實行房屋網簽備案的業務基礎。
通知明確,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開展房屋轉讓、租賃和抵押等交易活動,實行房屋網簽備案,實現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網簽備案全覆蓋。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照房地產市場監測指標體系和數據標準,建立和完善房屋網簽備案系統。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等辦理房屋網簽備案的,應當進行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用戶注冊,取得新建商品房買賣、存量房買賣、房屋租賃、房屋抵押等相應的房屋網簽備案系統操作資格。
通知要求強化房屋網簽備案數據基礎,各地應按照《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建辦房〔2015〕45號)要求建立和完善樓盤表,并作為實行房屋網簽備案的業務基礎。
新建房屋樓盤表,通過預(實)測繪等獲取房屋物理狀態信息,經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備案的,標注為可銷售房屋;存量房屋樓盤表,以實測繪建立的樓盤表為基礎,通過各項交易業務獲取并實時更新房屋相關信息。
未建立樓盤表的,可通過一次性集中補錄、隨同房屋網簽備案等業務補錄方式補建樓盤表。
通知強調,辦理房屋網簽備案的房屋,應具備相應的交易條件。以下情形不得進行房屋網簽備案: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的;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政策性住房未滿足上市交易條件的;按政策限制轉讓的;租賃房屋存在禁止出租情形的;屬于禁止抵押范圍的。
房屋網簽備案系統應通過與自然資源、公安、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稅務、市場監管、統計等部門聯網,通過人臉識別、信息共享等手段,自動核驗交易當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備房屋網簽備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