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雷嘉)清華大學昨天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與2017年公布的《細則》相比,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罰規定方面。例如對發表研究成果中有抄襲、偽造等較為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罰,從原來的記過升級為開除學籍。
新版《細則》的第六章對學術不端、違反學習紀律行為的處分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對六種行為將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包括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買賣非學位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非學位論文等。
新版《細則》明確區分了“非學位論文”與“學位論文”,對發生在學位論文上的學術不端行為給予更嚴厲的處分。例如《細則》新增一條: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襲、篡改、偽造等情形,情節嚴重的;或代寫、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買賣學位論文的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認定,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而上述行為原來的處罰是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新版《細則》還增加了對學生課程學習過程中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罰規定:對課程作業抄襲嚴重的、實驗報告抄襲嚴重或者篡改實驗數據的、期中和期末課程論文抄襲嚴重等行為將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此外,清華大學還規定,學生因學術不端行為受到紀律處分的,同時撤銷其學術、品行相關獎勵、榮譽稱號及證書等;因學術不端或者違反學習紀律給予的記過處分,原則上不予撤銷。受警告處分的學生,在處分解除前還要被取消獎學金、榮譽稱號、免試推薦研究生等的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