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拼車”回家 法官傳授“秘籍”
本報記者 高健 通訊員 盧震
春節臨近,有人因為火車票“一票難求”、有人為了便捷、也有人希望來一次不無聊的“長途慢游”,紛紛選擇“拼車”回家。但“拼車”也存在一些風險,如何規避風險,安全到家,西城法院法官近日傳授大家“拼車秘籍”。
營利“拼車”屬于非法營運
春運回家的拼車,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非營利拼車,常稱“搭便車”“搭順風車”,多為免費搭乘或者搭乘人與車主分攤油費和過路費。
法官介紹,這種拼車屬于“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系,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好意施惠非民事法律行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其也并非合同關系,對當事雙方無法律拘束,也不產生債務的法律關系。因此,非營利拼車不屬于非法運行。
另一種是營利性拼車,在當事方之間建立拼車合同關系,車主在收回成本的基礎上,還收取了其他財產性利益,這種拼車模式則涉嫌非法營運。非法營運要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好意搭乘”出意外,車主不能免責
“好意搭乘”也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因為施惠人一旦開始施惠行為,就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負有保護義務。如發生事故造成搭乘人受傷,駕駛人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要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搭乘人明知駕駛人或車輛有瑕疵,或搭乘人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的,可減輕駕駛人的責任。
在僅有搭乘人受傷而沒有車外人受傷的情況下,對于搭乘人的賠償不能使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等,只能使用車上乘員險。法官指出,通常車上乘員險的保險限額比較低,往往難以滿足賠償需求。
另外,即使駕駛人與搭乘人對拼車過程中產生的費用、責任劃分等問題約定了“拼車協議”,但是,其中的一些免責條款可能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比如合同法明確規定,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拼友”可購買一份短期人身意外保險
在拼車過程中,駕駛人應該自己開車。如果搭乘人主動要求開車,應該查看對方的駕駛證,對于沒有駕駛證的要堅決拒絕對方開車。如果搭乘人是尚處于實習期的駕駛員,車輛上又沒有實習標志,也應該拒絕對方駕駛車輛。
另外,搭乘人要謹慎選擇車主,應當對駕駛人的駕齡、駕駛能力等有必要的提前了解。并且,要認真檢查車輛現況,對車輛年檢及保養的情況有所了解,確保出行的車輛安全。搭乘人還要對車輛的投保情況進行了解,如果車輛除了交強險之外未投保商業險、車上乘員險等,“拼友”可以根據需要,為自己購買一份短期人身意外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