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屆古稀之年的楊大爺在2001年喪偶后便給兩個兒子分家,且約定兩個兒子“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50元”。后楊大爺因為舊城改造獲得部分賠償款,且每月都有養老金,便暫時不再讓兒子支付贍養費。但是,隨著年齡的增長,楊大爺身體狀況越來越差,其收入已不能維持日常的醫療和生活。楊大爺要求兩個兒子繼續支付贍養費,因兩個兒子拒絕支付,楊大爺與兒子的關系緊張了許多,逢年過節,兩個兒子也不再上門。經親戚和村委會多次調解未果,楊大爺向法院起訴,要求兩個兒子每月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
庭審中,楊大爺的兩個兒子稱楊大爺每月有近3000元的養老保險金收入,且楊大爺再婚后,再婚妻子薛大娘的外甥一直在楊大爺家居住,花銷均由楊大爺支出。兩個兒子均表示,自己收入也不多,故只愿意在生活上輪流照顧,但拒絕支付贍養費。
因調解未果,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結合青島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楊大爺及其兩個兒子的收入和支出等情況,綜合判令兩個兒子每月分別向楊大爺支付贍養費500元。
承辦法官表示,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義務涵蓋經濟上扶助、精神上關心和生活上照顧等各個方面,且不以父母有收入和父母再婚為前提。本案有部分矛盾是因為楊大爺再婚而引起,其實再婚可以解決老人喪偶后在生活、情感上的痛苦和無助,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作為兒女應當支持。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