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申請返還31萬元扣押案款
詐騙案20多年未結 暫扣款該如何處理?
申請人:已返還5萬元,就應一并返還 賠償義務機關:證據不足,難定扣押款歸屬
收容審查家屬告知書
因一起國家賠償訴訟,塵封了22年之久的“詐騙案”再次被翻開。雖然“詐騙案”的兩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至今尚未歸案,但當年公安機關扣押的30萬元暫扣款是否該返還?當年的報案人75歲的李先生認為,24年前自己被騙了31萬元,扣押的款項理應返還給他。在向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區公安分局申請國家賠償被拒絕后,李先生向昆明中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24日上午,昆明中院賠償委員會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公開聽證。
回顧
一起詐騙案
時光回到24年前,50歲剛出頭的李先生那時是商界大佬,名下坐擁多家礦業公司,在昆擁有多套房產,在煙草行業也是小有名氣的“煙老板”。當時的一起詐騙案,成了他心中的結。李先生說,如今老了,他想讓案件有個圓滿的結果。
在李先生的記憶里,當年他們做邊貿煙生意,每一筆生意都要有報關單才能做。1993年12月13日上午,一名沈姓男子稱其擁有報關單,經該男子介紹,李先生又認識了另外一名男子李某。
雙方簽訂書面協議后,李先生從對方手中獲得了5份海關報關單,每一份需支付6萬元購買。除了購買報關單的30萬元,當年李先生還支付了1萬元車旅費。
1994年,李先生洽談業務時,才發現購買來的報關單都是假的。此時,他試圖聯系沈姓男子和李某,但兩人已不知去向。
20多年未結
1年后,李先生終于聯系上了沈姓男子,雙方約定在昆明某酒店商談之時,李先生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當年的盤龍分局太和派出所民警將嫌疑人沈姓男子抓獲歸案,1995年7月14日沈姓男子被解除收容審查并被取保候審。在案卷宗顯示,期間沈姓男子的家屬向公安機關繳納了30萬元,作為暫扣款。
李先生稱,當年他親手將31萬元交給了沈姓男子,沈姓男子和李某都在收條上簽了字。
李先生的代理律師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尹德周查閱當年的卷宗發現,當年公安機關在抓獲沈姓男子時,從其身上查扣了115800元,1995年4月26日,派出所從暫扣款項中返還了5萬元給李先生,剩下的6萬多元依舊被查扣。
李先生認為,雖然至今仍有兩名嫌疑人李某和魏某尚未歸案,但歸案的沈姓男子已經認可當年騙了他31萬元的事實,這筆已查扣20多年的款項應返還給他。
2016年9月29日,李先生向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李先生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將扣押的31萬元賠償給他,并計算利息。
決定
主要嫌疑人未歸案
扣押款性質難證明
2016年11月28日,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盤龍分局審理查明,李先生報稱沈姓男子1993年12月騙了他現金31萬元。沈姓男子1995年4月2日被該局收容審查,后經偵查沈姓男子交代了該案涉及的其他兩名主要嫌疑人。 盤龍分局開展偵查后該兩名主要涉案人員未能歸案,在僅有沈姓男子供述的情況下,該局以當時證據不能認定沈姓男子是否構成犯罪為由,沈姓男子1995年7月14日被解除收容審查并取保候審,期間家屬向公安機關繳納了30萬元,作為暫扣款,待案件事實查明后再處理。
盤龍分局認為,依據當時材料,且根據已經開展的偵查工作無法查明沈姓男子是否構成犯罪,且沒有法院的相關裁定書,難確定款項的所有權歸屬,公安機關對該款項的扣押并未違法。依照國家《賠償法》,盤龍分局決定不予賠償。
李先生決定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請復議。2016年12月16日,昆明市公安局復議后認為,因案件中沈姓男子涉嫌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材料不足,與本案有關的兩名關鍵嫌疑人李某和魏某尚未歸案,對李先生的復議請求不支持。
聽證
焦點 1
扣押款是否應返還?
代理律師
既已返還5萬元 余下的就應該一并返還
今年1月,李先生向昆明中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申請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為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復議機關為昆明市公安局。李先生請求法院依法撤下上述兩公安機關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由盤龍分局賠償扣押的31萬元,并計算利息。
24日上午,昆明中院賠償委員會法官對該案進行了聽證。代理律師認為,除了20多年前的在案證據,閱卷后他們找不到一份啟動重新偵查的材料。沈姓男子在供述中,已認可騙取了李先生31萬元的事實,只不過其辯解稱自己是“中間人”,只分到了5萬元。
代理律師認為,兩名主要嫌疑人沒有歸案,還無法查清事實,那么當年公安機關為何要返還5萬元給受害人李先生?既然已經返還了5萬元,剩下的受騙款也應當一并返還。
代理律師介紹,針對暫扣款的去向問題,市長熱線在一份回復材料中稱,1998年9月24日已存入分局相關賬戶。而在案證據顯示,1995年7月份家屬就交了這筆錢,為何扣押款項3年后才到了盤龍分局的賬上?
賠償義務機關
現有證據難證明扣押款歸報案人
為何扣押的這筆錢20多年沒返還?盤龍分局認為,因為兩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對于扣押的款項無法定性所以沒有返還。由于證據不充分,對于歸案的沈姓男子也無法起訴,不足以證明暫扣的款項就是報案人李先生被騙的錢。
昆明市公安局稱,沈姓男子的家屬也曾寫信給公安機關要求查明事實真相,還沈姓男子一個清白,并退還扣押款項,如公安機關查明事實真相后,沈姓男子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一定承擔。他們維持盤龍分局的國家賠償決定結果合法有據。
焦點 2
兩名嫌疑人曾到案?
代理律師
有收容家屬通知書 嫌疑人可能歸過案
律師發現,盤龍分局在給昆明市公安局的一份“國家賠償復議答復書”中,在闡述案件事實和不予國家賠償的事實中明確載明,分局所陳述的事實有沈姓男子的筆錄和李某的筆錄等證據。
同時,律師還在卷宗里發現了兩份1995年蓋有昆明市公安局公章的,給被收容人家屬的通知書,通知書上寫明了嫌疑人李某和魏某的名字,案由因詐騙,通知書上記載,兩名嫌疑人均收容的地方為盤龍收容所。
綜合上述兩份證據,代理律師認為,兩名嫌疑人當年可能已經歸過案,為何找不到一份供述筆錄?
賠償義務機關
先開文書后抓人 結果沒抓到
對此,盤龍分局解釋說,當年公安機關開好了文書去抓人,但沒有抓到人。所以在給家屬的收容通知書上,只寫明了“95年”并沒有具體的日期。對于這份“國家賠償復議答復書”中出現的有李某的筆錄,是筆誤造成的。
云報全媒體記者 熊波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