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分手后,他們之間的“情債”該怎么算?——以分手費、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為名的欠條、借條往往容易成為引發訴訟糾紛的導火索。
近期,不少情侶為“情債”鬧上法庭。律師提醒,當情侶之間真實存在借貸關系時,要保留書面證據;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情侶則應慎重考慮,別將感情與金錢掛鉤。
案例1
主角:徐麗(化名)和楊偉(化名)
索要4.2萬元“分手費” 訴請不予支持
徐麗(化名)和楊偉(化名)曾是一對戀人,戀愛期間,楊偉在自己承包的地里種植火龍果樹,但因資金短缺,開口向女友借了28000元。
交往一段時間后,兩人產生矛盾,最終結束了這段戀愛關系。徐麗說,雙方分手后,兩人約定由楊偉賠付自己28000元的借款,另外得支付一筆4.2萬元的“分手費”,合計7萬元,楊偉也寫下了欠條。
可約定的還款期限過了,楊偉仍然沒有動靜。徐麗拿著這份欠條將楊偉告上了法庭,請求對方支付這筆費用。
法庭上,楊偉卻稱,欠條的確是他寫的,2.8萬元的借款他認可,但4.2萬元的分手費他不認可也不同意支付,因為并非自愿所寫。
法院判決
男方限期返還女方借款2.8萬元
東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徐麗出具的欠條能夠確認雙方間存在借貸關系,雙方都認可實際借款的金額是2.8萬元,對剩余4.2萬元欠款雙方都認為其性質為“分手費”。
對于徐麗要求楊偉支付42000元分手費的訴請是否應當支持,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是否為戀愛關系及因戀愛關系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本案雙方當事人都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之間感情上的得失亦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對該“分手費”的訴請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楊偉限期返還徐麗借款2.8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案例2
主角:李武(化名)和趙玉(化名)
男方拿欠條追索15萬元“分手費”
李武(化名)和趙玉(化名)相識于2005年,2人確定了戀人關系,并開始一起生活。戀愛期間,女方趙玉建房一棟又以按揭方式買了一套房子。
交往10年后,2015年,2人感情破裂,分手后,卻因債務糾紛對簿公堂。
分手時,雙方寫下保證書一份,約定斷絕一切朋友、友情關系,隨后又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由女方趙玉支付給男方李武15萬元分手費。在付清前,趙玉購買的房屋由李武暫住。
2015年5月,趙玉給李武出具了欠條一張,約定欠李武15萬元,限期2個月付清。
過了約定的還款期限后,李武拿著這份欠條將趙玉告上了法庭,請求對方向自己支付這筆費用。
法庭上,趙玉說,他們之間其實并沒有借款事實發生,出具欠條也并非自愿。
法院判決
未提交相關證據 欠條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趙玉向李武所書寫的欠條,是雙方同居關系破裂后所作出的一個處理約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并未實際發生。雙方認可同居關系的存在,但同居關系作為非事實婚姻關系,法律上亦不予保護,李武雖然持有欠條,但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曾向趙玉支付過15萬借款,且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李武提出了上訴。
那么,這筆15萬元的“分手費”是否作數呢?
迪慶州中院二審后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貸雙方通過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條、欠條等方式達成借貸關系的,借款合同成立。在二審庭審中,李武承認該筆款項性質為“分手費”,并未實際履行的事實,故雙方之間并沒有形成事實的借款關系。法院認為,僅憑一張欠條無法證明兩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系,該欠條應屬于雙方“分手費”范疇,該行為屬于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應為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據此,迪慶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了李武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不同形式的“情債”隱蔽性較強
這類原為戀人的特殊親密關系,分手后因債務糾紛而對簿公堂的情況已屢見不鮮。
在此類案件中,多數情況下是以借條、欠條、保證書等形式將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有的是直接以分手費、青春損失費、忠誠承諾等形式支付錢款,有的則名義上簽寫借條、欠條,實為不同形式的“情債”,隱蔽性較強。
所謂分手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損失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
那么那些以“分手費”為名的借條、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起訴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胡家艷律師分析,在情侶的相處過程中,分分合合本是正常之事,而如今情侶反目,因分手費而引起的糾紛層出不窮。然而所謂的分手費“欠條”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為:
因為其只是一紙協議而沒有真正的債務關系,不具有真實債務關系得不到法律保護。
欠條的合法化難以掩飾實情,雖然借條和欠條等單據是法律認可的形式,但如果當事人僅為分手費、青春損失費披上這樣的“合法外衣”,卻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確有借貸關系,那么仍然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分手補償、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等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即使雙方的意見達成一致,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雙方的約定難以獲得法律保護。
★律師提醒
不應將感情與金錢掛鉤
胡家艷律師說,在因分手費而引起訴訟時,建議當事人積極舉證證實欠條發生的實際情況,并沒有發生真實借貸關系,通過錄音或者在欠條中寫明因分手而給予對方的補償,一般注明分手費意義的欠條是不受保護的。
胡家艷律師建議,為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時“各執一詞”,要注意在事件發生時保留證據。當情侶之間真實存在借貸關系時,要保留書面證據,要求對方出具借條,款項支付盡量采取銀行轉賬方式;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情侶更應該慎重考慮,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的形式表達忠實或愛意。同時也提醒大家分分合合本是正常之事,不應將感情與金錢掛鉤。
都市時報記者 林舒佳 實習生 杜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