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夫婦對簿公堂 法院判丈夫月付400元扶養費
2016-11-15 08:50:00 來源:廣州日報
法院判令丈夫每月向妻子支付400元扶養費
廣州日報訊 (記者張翔宇 通訊員劉粵湘)一對老夫妻分居生活數年后,丈夫不再向患病妻子支付生活費和醫療費。2015年5月,妻子一紙訴狀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其盡扶養義務。近日,市中院通報了這起扶養費糾紛案的終審判決。
郭某(女,1957年出生)與林某(男,1949年出生)于2004年9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9月16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林某自結婚時起至2014年12月止,每月均向郭某支付生活費及醫療費1100元~1600元不等。因林某自2015年1月起未向郭某支付上述費用,郭某遂于2015年5月11日訴至市第一法院。
2015年3月,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一審、二審均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患病妻子需丈夫履行義務
郭某表示,自2012年退休,現在僅靠自己的養老金、兒子的贍養費和紅十字會的救助資金維持生活。因為糖尿病癥狀越來越嚴重,上述費用不能滿足治病之需。為此,郭某極需要林某的扶養。請求法院判令林某每月向郭某支付扶養費2000元。
林某則表示郭某生育一子一女,二個子女均有贍養能力。
另查明,郭某每月在中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領取養老金941.58元,林某每月在中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領取養老金1390.59元。林某每年從村集體組織領取分紅款約2000元。
林某于2014年12月以前經營賣魚生意,因林某自2015年1月起停止該生意,無經營收入,故自此未再向郭某支付上述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郭某與林某系合法夫妻關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F郭某符合要求扶養的條件,林某有養老金及村集體分紅款,有一定扶養能力,應對郭某盡扶養義務。關于扶養費的數額,法院實際情況,酌定林某按每月400元的標準支付扶養費。
宣判后,郭某、林某不服判決,均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根據雙方情況綜合考慮,酌定林某按每月400元的標準向郭某支付扶養費并無不妥。
據此,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付若愚
關鍵詞:林某;郭某;扶養義務;丈夫;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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