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留學生活無保障 法院判學校退賠學生學費
2016-08-23 19:47:00 來源:正義網
赴美留學生活無保障 法院判學校退賠學生學費
涉外教育糾紛取證難,法官建議家長及時與學校溝通或向教育主管部門反映
正義網北京8月23日電(見習記者 周凌如)赴美留學日均伙食費僅3.33美元,提前回國的小李等人一紙訴狀將原學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學費。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決定維持原判,學校退還小李等人各自赴美費用等24萬余元。
宣判后,該院法官還就此類糾紛審理中發現的境外教育存在履約取證難、監管不足等問題,向家長、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等各方給出建議。
留學生訴學校未保障生活需求
小李原為北京市某學校初二的學生,報名參加該學校組織的赴美留學項目,并交納赴美費用33萬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赴美后,小李與其他十幾個人共同居住,住宿條件十分惡劣,每天提供的伙食標準僅為3.33美元,無法保證基本的生活需要。
于是,小李提前返回國內;貒,學校也沒有安排他參加其他教育培訓活動。小李認為自身利益受到損害,于是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合同解除,并由學校返還相關費用。
一審中,學校認為,雙方之間并無教育培訓合同,其只負責小李在美期間的住宿、交通、吃飯等,并不負責教育,法院應追加美國的學校為被告。小李中途退學是其家長的過錯導致的,也與學校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小李向學校交納學費,學校為小李聯系留美學校、負責他在美期間的住宿、餐飲、交通、課后輔導等,雙方構成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判斷學校是否違約,主要看學校是否為小李提供了符合通常標準的餐飲,根據法院查明的相關事實,該學校在美期間提供的餐飲標準達不到相關標準。因此,該學校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過錯,應對小李的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宣判后,學校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雙方仍爭議否存在合同關系
今年7月19日,三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因學校與小李、小張、小陳、小袁合同糾紛的案情一致,三中院決定合并審理。雙方在庭上圍繞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展開辯論。
“小李等人赴美國參加留學項目,是與美國的學校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而不是與我校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毙±钤趯W校代理人表示,小李等人參與的項目不是該校的留學項目,只是一個交流項目,學生到美國留學,由美國的學校進行教育。學校主要對小李等人在美期間的住宿、餐飲等負責,與小李等人只是生活管理、提供住宿、餐飲、交通等的關系。
校方代理律師指出,該校已向小李等人提供了符合通常標準的生活管理、餐飲、交通等,美國的食品比中國便宜,生活費用偏低。小李等人提前結束學業回國的原因系聽信謠言,不了解實際的生活、學習情況,提前結束學業系其自身原因造成。
小李等人的代理律師強調,本次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原因是,學校一貫不與學生及家長簽訂書面合同,學生是未成年人,家長迫于學校管理孩子,也無法要求學校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學校與小李等人是合同關系,學校與美國的學校是另一個合同關系,合同具有相對性的,不能混在一起。
他表示,學校擅自調回了約定的生活老師呂某,導致小李等人無生活老師照顧。根據學校會計手寫核算,學校制定的收費標準是每人每月100元美金,平均每天3.3美金,根據一般的生活常識和學校提供的證據,這樣的收費標準是不能確保小李等人的生活需要。尤其是學校私自將兩個留學基地改為一個留學基地,導致十多個人擠在一個別墅,三個衛生間中有一個還在一名老師的房間內。
三中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妥。小李等人與學校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小李等人已向學校交納學費,學校為小李等人聯系赴美就讀學校,負責其在美期間的住宿、餐飲、交通等,雙方構成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小李等人赴美就讀事宜均由學校進行聯系,費用也是交付給學校,因此小李只與學校存在合同關系。
學校未能向小李等人提供合理的生活保障,基地在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之處。在此情形下,小李等人作為未成年人,已經無法繼續在美學習,其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合情合理合法。
留學糾紛中存在履約情況取證難問題
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長黃海濤介紹,現實中,初中生、小學生在學校組織下赴境外長期就讀,學生與學校之間存在提供生活管理服務的法律關系。若家長沒有與學校簽訂專項協議,雙方易就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引發爭議。
他進一步解釋,初中生、小學生在學校組織下赴境外長期就讀,學校一方承擔了包括聯系選擇境外教育機構、提供餐飲、住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及日常生活管理等義務。但由于風險意識、法律意識的欠缺,各方容易出現操作不規范的現象,比如:家長只聽信學校單方面的宣傳即在告知書上簽字,雙方僅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合同,雙方對于具體的權利義務,包括費用構成、食宿要求、其他日常生活照顧、管理標準等事宜,并未明確約定。而由于合同履行主要發生在境外,使得學生與家長對學校是否依照約定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等情況的取證較為困難。
他建議,學校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將境外食宿安排、所需費用、文明安全等事項告知學生和家長,與學生家長依法簽訂協議。同時,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家長提供書面的署名同意書和學生健康證明。
“初中生、小學生及家長應審慎選擇參加赴境外長期就讀的活動,要綜合考量,慎重選擇確定!秉S海濤說,家長也應提高維權意識,在學生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與學校溝通,反映相關問題,聽取學校的意見,要求學校依約改正。發現嚴重問題時,應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反映尋求解決,并根據學校的違約程度和自身的具體情況,選擇是在學校采取補救措施后繼續履行合同,還是協商解決解除合同,追究學校的違約責任。
涉外教育缺乏相應規范導致監管不足
“目前我國對于初中生、小學生赴境外長期就讀沒有針對性規定,管理與監督力度不足!秉S海濤表示,現有規范都不能規制實踐中存在的初中生、小學生赴境外長期就讀活動。
他建議,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該類活動的性質,制定相應規范,以約束學校相關行為;也可以嘗試借鑒有些國家通過組織行業協會的方式為相關行為提供標準和參考。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教育服務內容的不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對主要合同條款如費用構成、食宿基本要求以及日常生活管理規范等內容進行明示,并結合實踐中問題比較突出的方面進行特別提示。
在制定細化規則的基礎上,教育主管部門還應當加強執法監督工作,保證各項規則的具體落實。首先,應當加強對于學校組織學生赴境外就讀活動的管理,告知其履行相關報告、審批手續,規范學校的行為;其次,要加強常規檢查,對于活動中可能存在問題的風險點,早檢查,早發現,早解決;再次,對于活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不當行為,加大懲處力度。
編輯:劉巖
關鍵詞:學生權益;學費;學校組織;學校管理;生活老師;學生健康;學生家長;退賠;赴美留學;生活保障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東海大學一名企管系畢業生在網絡上爆料,校內“計算器中心”遭駭,被迫將已經領了的畢業證書繳回學校。記者向東海大學查證,東海教務處確實發現有少數學生成績系統呈現異常,不及格的成績被改成60分,但真正影響畢業資格的只有企管系1人,該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無法畢業的原因,校方基于學生隱私,無法透露。
2016-07-08 16:20:00
原標題:遏制濫用“學生工”的歪風(縱橫) 據報道,在一些制造企業生產線上頻繁流動的工人中,除農民工群體外,還有一個不被人了解的特殊群體。他們就是由學校帶隊參加“頂崗實習”的中;蚵殬I學校的學生大軍,從事著與工人完全一樣的工作,卻拿著可能低于正常的薪水。
2015-12-23 09:41:07
像校服選購,如果把決策權交給學生、家長,教育管理者擔心,意見紛紜,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或者選出來的校服,太過“出挑”,學校難以管理。解決包括校服在內的一系列與學生權益相關的問題,都需要學校建立學生和家長參與的民主管理機制。
2015-09-10 0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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