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的哥按喇叭致三輪車“車翻人亡” 被判擔責30%
2016-08-23 13:11:00 來源:現代快報
現代快報訊(記者 孫旭暉 通訊員 卓鳳芹)開車時,如果遇上前面有車輛占道不走,不少駕駛員都會習慣性的鳴笛。然而近日宿遷市沭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鳴笛引發交通事故的案件,案件中一位出租車駕駛員在開車時被前面的三輪車占道,于是鳴笛示意,不料前方三輪車駕駛員被嚇了一跳,導致三輪車側翻,車上一名乘客受傷后經搶救無效身亡。
8月22日上午,現代快報記者從宿遷市沭陽縣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近日對該案正式做出判決,確定鳴笛的駕駛員胡先生對這起事故的損失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交警認定此次事故成因無法查清
現代快報記者從沭陽縣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事故發生在2015年10月4日。當天,出租車駕駛員程師傅駕駛出租車由縣內某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交叉口時,左轉彎進入另一道路,剛進入該路時,他看見前方約四五米外有一輛電動三輪車,擋住了自己的去路,程師傅習慣性地鳴笛催促。
這輛電動三輪車是當地居民鮑某駕駛的,車上還載著胡某等5人!八Q笛讓我收到了驚嚇!滨U某稱,當時自己被嚇了一跳,他一邊回頭查看,一邊避讓程師傅,結果導致自己駕駛的三輪車發生了側翻,車上載著的胡先生受了傷。
事故發生后,程師傅也參與了施救。而胡某于2015年10月4日至8日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腦干挫傷等癥狀,后胡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沭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作出法醫學尸體檢驗分析意見書,分析意見認為:胡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發生后,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此次事故成因無法查清。
鳴笛司機說,兩輛車根本就沒碰到一塊
事發后,鮑某和當時乘坐三輪車的另外4人以死者親屬的身份,將出租車駕駛員、出租車公司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鮑某等人認為,被告鳴笛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系,程師傅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對此,程師傅覺得自己很委屈!笆鹿尸F場沒有紅綠燈,我經過路口拐彎時按喇叭,是為了提示行人和車輛,而且車輛喇叭也沒有超過國家規定的喇叭分貝,更重要的是我的車子和三輪車根本就沒有碰撞!背處煾嫡J為,在其拐彎時,對方的車輛就側翻了,因此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一同成為被告的保險公司也認為,出租車與三輪車沒有碰撞,是胡先生先摔倒,程師傅才上前施救的,因此本次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程師傅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法官表示,在汽車的行駛中,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根據需要和規定發出必需的音響信號,提醒行人和引起其他車輛注意,保證交通安全。但汽車鳴笛應符合《交通安全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范,尤其是遇到非機動車、年長或年幼行人時,應主動讓行,切勿急促、大聲鳴笛,以免對方受到驚嚇,導致意外事故發生。
鳴笛與事故構成因果關系,鳴笛者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根據交警部門和法醫提供的相應證據可以證明兩輛車的確沒有發生碰撞,但本案中,這兩輛車是否發生“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條件,亦不是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
事故之所以發生,是因為三輪車駕駛員鮑某駕駛三輪車占道行駛,程師傅鳴笛后使得鮑某受到了驚嚇,致使三輪車側翻,胡某也因此受傷。因此,法院認定程師傅的鳴笛行為與隨后的三輪車側翻、胡某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本案屬于交通事故。
因此,法院作出判決,綜合事故的發生原因、事故雙方的過錯,確定被告程師傅對胡某之死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機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保險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范圍內按合同約定賠償,合計共178571.49元。
編輯:龍明潔
關鍵詞:鳴笛;側翻;擔責;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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