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與同學搶籃球致十級傷殘 法院認定學校無責
2016-08-15 09:23:00 來源:北京晨報
北京晨報8月15日消息,課間活動時因爭搶籃球,四年級小學生小浩(化名)被六年級的小勇(化名)推倒,致左手骺損傷、伸指肌腱損傷,構成十級傷殘。事發后,他將學校、小勇及其母親告上法庭,索賠11.7萬余元。北京晨報記者8月14日獲悉,朝陽法院一審認定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而無責,小浩自身亦負有一定過錯,需自行承擔四成責任。故判決小勇賠償小浩5.8萬余元。
課后活動受傷
據小浩說,去年3月18日下課后,他在操場被小勇惡意從背后推打致摔倒在地,當時左腕疼痛、活動受限。后經醫院診斷,其左手骺損傷(左、尺橈骨)、伸指肌腱損傷(左中、環指)并手術治療。醫囑休息三個月,但為了不耽誤學習,一個多月后,他戴著支具堅持上學。此次事故導致他不敢做劇烈活動,且受傷部位不易恢復,傷殘對成長造成影響。
小浩稱事發時老師未在現場,且學校設施不完善,監控存有死角。事后,學校拒絕提供監控視頻及肇事方的相關信息,并拒絕處理此事,導致索賠事宜無法進行,故將學校、小勇及其母親一并訴至法院。
學校否認有責任
學校辯稱,學校對學生有常規的安全管理,事發后及時通知了兩學生家長,并及時送小浩就醫,已盡到教育管理義務。兩學生雖都是未成年人,但已具備一定的活動能力和智商,應知曉自己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
事發時間為學生下課后至下午課外活動開始前的十分鐘,當時并非所有學生均已到樓下,老師也尚未到操場。在自由活動時間,事件發生具有突發性,學校及老師無法掌控,不能歸責于學校教育保護不當。小浩要求學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小勇表示,在推倒小浩之前,對方用腳踢他,故小浩對傷害也存在一定過錯。此外,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肇事學生承擔六成
經查,當天因爭搶小浩自帶的籃球,在操場上小勇將小浩推倒在地。隨后,學校通知了雙方家長并與家長一起將小浩送至醫院。經鑒定,小浩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為30日至60日。
法院認為,小浩傷情系因小勇推倒所致,但小浩亦存在要球不成后腳踢小勇的情節,對于損害發生也負有一定過錯,故應適當減輕小勇的侵權責任。小浩與小勇發生沖突的時間在下午管理班課后、體育活動開始之前,并非正式上課時間,引起雙方產生矛盾的籃球也并非學校的體育用品,事發突然、時間倉促,活動地點又在操場這種開闊地帶,學校有關人員無法及時發現與制止亦屬正常。事發后,學校及時聯系了監護人,調查事情發生的經過,并陪同前往醫院,已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故小浩要求學校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酌定小勇承擔60%的責任,小浩承擔40%。折抵小勇已經墊付的費用后,一審判決小勇的母親賠償小浩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8萬余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編輯:李江雪
關鍵詞:籃球;傷殘;法院認定;同學;小學生;伸指肌腱;教育管理;老師;化名;尺橈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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