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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與兄弟產(chǎn)生矛盾 父母去世未被告知安葬地

        2015-10-18 06:31:00 來源:新聞晨報

          晨報記者 李東華 通訊員 張靜露

          王磊與張平、張陽是同父異母的兄弟,由于長期分居兩地,兄弟幾人平日聯(lián)系不多。王磊的父親、繼母去世數(shù)年,他卻一直沒有得到消息,沒能見到父母最后一面,甚至連父母的安葬地點也都不知曉。王磊因此以張氏兄弟侵犯一般人格權(quán)為由告至楊浦區(qū)法院。

          “父母死了,哪怕我與父母有矛盾,作為兒子,是有資格得知父母情況的!

          上個世紀60年代,王磊到新疆工作,期間很少與家人聯(lián)絡(luò),偶爾才回上海探親。2002年,王磊回到上海定居,卻仍未能拉近與家人間的感情。

          王磊與張平、張陽因生活上的瑣碎矛盾平日里基本不相往來,偶爾碰面也是三言兩語就會發(fā)生爭吵。

          2011年,父親和繼母相繼去世,王磊卻一直不知情,導致沒有機會為父母送終,甚至連父母安葬在什么地方都不知道。因此,王磊與同父異母的兄弟兩度對簿公堂,要求獲得祭奠父母的權(quán)利。

          2013年7月,王磊告至楊浦法院,要求張氏兄弟告知已故父母的具體安葬地點,并且向其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然而,到底是什么原因,讓張平、張陽對父母的離世三緘其口呢?王磊在法庭上聲稱,自己在新疆工作苦、工資低,但是每月堅持給父親寄100元,父母去世前精神肯定不太好了,再加上張平、張陽的挑唆,導致父親說不要把離世的消息告訴自己。

          張氏兄弟卻當庭否認了王磊的說法,道出了另外的隱情。張平指出,王磊不僅與自己及張陽沒有聯(lián)系,與父母也是長期不聯(lián)系,王磊更因家庭矛盾與繼母發(fā)生過爭吵,并揚言要與父母斷絕關(guān)系。

          張平說,1991年,王磊跑到自己家中鬧事后就不再聯(lián)系,王磊也從未詢問過父母的情況,且父親過世前也關(guān)照過不把情況告訴王磊。

          聽完張平、張陽的陳述,王磊在法庭上情緒激動,“父母死了,哪怕我與父母有矛盾,作為兒子,是有資格得知父母情況的,并且他們也是有條件可以找到我并告訴我的!睆堦柋硎,雖然曾經(jīng)在王磊兒子的婚禮上與其碰過面,但是當時父母都還健在,根本無從告知。后來,在張平兒子的婚禮上,他們并沒有碰到王磊,也不知道他的住址及聯(lián)系方式。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王磊與張氏兄弟系同父異母的手足,在日常生活中應和睦相處,共盡贍養(yǎng)父母之責。由于種種原因,王磊離開家庭,未與父母共同生活,但這不影響他履行關(guān)心、照顧父母的義務(wù)。王磊返回上海后應積極找尋父母,盡子女應盡的孝道,張氏兄弟應該告知其父母的安葬地點。

          但是,張平、張陽的行為并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侵犯人格權(quán)和由此產(chǎn)生賠償義務(wù)的條件,因此王磊要求張氏兄弟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和律師費2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為墓碑留名再度起訴

          然而時隔一年,楊浦法院再次收到王磊的起訴狀,王磊又一次以張平、張陽侵犯其一般人格權(quán)為由提起民事侵權(quán)之訴。

          原來2013年的那場訴訟之后,張平、張陽雖然將父母安葬的地址告訴了王磊,但是墓碑上并沒有王磊一家人的名字。王磊認為,同為父母的后代,張氏兄弟理應將自己、妻子、兒子、兒媳,乃至孫子的名字刻在墓碑上,而相關(guān)添加名字的費用及購買墓穴的費用由兄弟三人共同承擔。張氏兄弟還應該向自己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張平不同意王磊的訴訟請求,“這是父母自已作出的決定,我們尊重父母的意愿,所以不能把王磊的名字刻在墓碑上”。據(jù)查證,墓碑是父親69歲時購買的,當時父母身心健康,在1995年墓碑就全部做好,根據(jù)父母的意愿在墓碑上刻好了子女的名字,沒有刻上王磊及其家人的名字。張陽補充道,自己曾與父母一起居住,父親多次表達不愿把王磊的名字刻上墓碑,而且王磊與父親幾次斷絕來往,他也自知理虧,所以父親在世時都不敢來找父親。(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雙方父母雖然在1995年購買了墓穴,確定墓碑字樣時未刻錄王磊及其家人的名字,但不能據(jù)此證明王磊與父母的親情已經(jīng)割裂,F(xiàn)在父母已經(jīng)去世,王磊作為兒子,有權(quán)利在生父的墓碑上署名以寄托哀思。

          因此,法院對王磊申請?zhí)砑有彰脑V訟請求予以支持,王磊應承擔相關(guān)添加名字的費用,而購買墓穴的費用由王磊和張平、張陽共同承擔。王磊另外要張氏兄弟向其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失費1元的訴訟請求,因定穴、刻名等事項均在父母健在時完成,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張平、張陽存在過錯,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接受記者采訪時,主審法官介紹,“與死者存在血緣、婚姻關(guān)系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具有特定身份關(guān)系的民事主體有在死者墓碑上篆刻姓名并從事祭奠活動的權(quán)利,在法理上屬于身份權(quán)的范疇,符合我國傳統(tǒng)倫理道德的觀念,應視為一種公序良俗,納入法律保護的范疇”。在目前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法院在揭示原告訴求本質(zhì)的前提下,運用民事習慣進行裁判,既對當事人的民事權(quán)益提供了保護,也符合社會公認的風俗習慣。

        編輯:李江雪

        關(guān)鍵詞:王磊;男子;法院;張氏兄弟;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起訴狀;主審法官;賠償精神損失費;同父異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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