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諾120萬給前妻離婚補償反悔拒付被判賠
2015-04-29 06:00:00 來源:京華時報
和張女士在民政局辦離婚時,王先生答應支付補償金及幫助款共120萬元。后來,王先生拒絕給付該筆款項,張女士遂將之訴至海淀法院。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訴求。
張女士訴稱,因為家里支出一直由自己負責,故在2013年7月2日,其和王先生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兩人同時簽了《離婚協議書》,約定王先生向自己支付補償金和幫助款120萬元。然而,在兩人離婚后,雙方約定付款的期限已經過了,王先生卻拒絕向其支付。
對此,王先生辯稱,其和張女士結婚后,因為家庭支出并不是張女士一人負責,故不能向其支付補償金;對于張女士稱的幫助款,屬于贈與,但其現在決定撤銷贈與,且該離婚協議書是在張女士欺詐和脅迫自己的情形下簽訂的,故不予支付賠償金和幫助款。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王先生雖主張存在欺詐、脅迫情形,但并沒有提交相應證據。另外,即便兩人約定的給付補償款和幫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贈與情形,但此并非單獨的贈與合同,而是和其人身關系、子女撫養等內容有關聯,故不能任意撤銷。
最終,海淀法院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全部訴求。
>>法官提示
對于夫妻雙方在民政局離婚時備案的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一方對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分割事宜反悔,則應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撤銷。
法院受理并審查后,沒發現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應依法駁回當事人訴求。換言之,在沒有欺詐、脅迫情形下訂立的該種協議,應視為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權益有了充分的考慮和權衡的商定結果,即便某些協議內容在外人看來明顯不符合常理,如約定的補償數額或違約金過高等,但因協議內容涉及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的撫養、財產分割等一系列問題,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銷。
法院建議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務必慎重考慮,切莫為了盡快離婚信口開河,離婚后又借故反悔。該行為不但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更會給自己帶來嚴重的法律責任。
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
編輯:曉凡
關鍵詞:離婚協議書;任意撤銷;張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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