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珠海11月1日消息(記者 郭翔宇 通訊員 黃蘊磊、張夢穎)隨著物業管理的市場化推進,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逐漸規范,小區物業管理糾紛日益增多。日前,香洲法院對一宗小區“舊”物管訴業主的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作出了一審終審判決,駁回了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的訴訟請求。
物業公司稱多次催促但業主拖欠兩年物業費
2008年12月19日,原告珠海某市場經營公司與第三人梁先生(系被告陳女士的兒子)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協議約定由原告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交付使用后,原告按照每月每平方米一定標準來收取物業服務費。2014年12月22日,第三人梁先生將案涉房屋轉讓予被告陳女士。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陳女士繳納自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的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付款項,并于2017年9月5日向被告發出繳費通知單,通知被告到管理處繳納拖欠的物業管理費。2017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陳女士支付物業管理費、逾期付款違約金、公攤電費等相關費用合計4707.41元。
雙方爭議:業主稱物業公司無權管理小區不應收物業費
被告陳女士主張,原告從2016年2月1日已經不是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被告居住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于2016年1月18日最終確定與另一家公司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但原告卻拒不交接,也不退場。香洲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生效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退出小區的所有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和服務資料等。另外,原告存在重復收費現象,被告于2017年9月5日交付與原告合同內物業費時,原告又收取了被告之前繳納的公攤電費101.32元。
一錘定音:“老管家”無權收取物業管理費
經審理,香洲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原告在小區已經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之后拒絕退出小區,原告是否還有權利向被告等業主收取相關的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法院已生效民事判決中查明,涉案小區業主委員會在與新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正式的《物業管理合同》后曾兩次通知原告退出涉案小區,原告認可收到了退場通知,但其拒絕退出,應該認定原告在收到業主委員會的通知后,雙方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已經終止,原告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悉,該案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香洲法院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