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哈爾濱6月22日消息(記者遲嵩 哈爾濱臺崔恩澤 楊桐波)記者今天從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了解到,擬制定出臺《哈爾濱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實施規定》(草案),以保障車輛合法通行權利。
規定提出,根據施工單位申請,需要對相關區域和相鄰道路限制交通,限制交通時間在半年之內(含半年)的,應當在廣泛征求意見后,制定限制交通實施方案,作出限制交通決定。限制交通時間在半年以上的,應當召開論證會或聽證會,對限制交通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后,制定限制交通實施方案,作出限制交通決定。
限制交通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限制交通的通告,以及包括措施種類、限制范圍、持續時間、公告形式等內容的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限制交通決定,應當于十五日前,向社會進行公告,應提前一日在限制通行區域設置交通標志和標線,安放隔離設施等,在限制交通實施前期,設置一周的寬限期,寬限期間以警告教育為主。另外,在限制交通區域內生活和工作的居民,駕駛員本人攜帶可證明住址的相關證件或單位證明,可以就近路口駛進、駛離限制交通區域。
對實施半年以上限制交通措施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實施情況跟蹤管理,對實施效果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繼續執行、暫緩執行、停止執行或修改限制交通措施。作出修改限制交通措施的,應當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