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重慶5月9日消息(記者吳新偉)重慶市第四中級法院近日受理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資金平衡處、高技術產業處、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辦公室改革試點處處長劉旗、熊瑋、楊陽涉嫌共同、單獨受賄2.6149億元案。
重慶晨報消息說,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5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劉旗擔任重慶市發改委資金平衡處處長,具有對全市企業債券的發行、監管、審核、轉報的職權。劉旗與被告人熊瑋系情人關系。被告人楊陽系熊瑋丈夫楊某之弟,同時系重慶瑞棟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以來,劉旗利用其職務之便,單獨或伙同熊瑋、楊陽收受賄賂共計26149萬余元。其中:1、劉旗、熊瑋、楊陽共同受賄25709萬余元。分別是:(1)三被告人以熊瑋出資成立的5家投資咨詢公司、財務咨詢公司名義,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證券公司承攬企業債券承銷業務提供幫助,共同非法收受前述證券公司賄賂20979萬余元;(2)三被告人以熊瑋出資成立的3家投資咨詢公司名義,為重慶大足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重慶雙橋經濟技術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重慶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5家發債企業在提升信用評級和發行企業債券提供幫助,共同非法收受賄賂4730萬元。
2、劉旗單獨受賄440萬元。劉旗利用職務之便,為鄧某在證券公司承攬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440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等相關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劉旗、熊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楊陽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重慶市四中法院受理本案后,于當日(5月2日)確定案件承辦法官,并向三名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三被告人均不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并表示已委托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