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富源一家四口非法吸收1.4億公眾存款齊獲刑
2016-01-06 10:49: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曲靖1月6日消息(記者李騰飛 通訊員唐正良)近日,云南省富源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姚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一家四口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六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30萬至10萬不等的罰金刑!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5月,被告人姚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以周轉資金為由,承諾每月支付1.5%至6%不等的利息,先后向沈某、吳某等252人借款共計人民幣1.407772億元。截至2014年5月,歸還本金66.2萬元,利息1814.03萬元,其余資金因投資經營不善,至案發止,尚未歸還。
案發后,姚某于2014年6月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于2014年7月22日主動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公安局投案。后債權人成立了資產管理小組,姚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委托資產管理小組對其名下資產進行處置以償還債務,240名債權人對姚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的行為表示了諒解并請求對四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富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過程中,姚某系其家族式企業的決策者,絕大多數借款系其協調借得,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均參與寫借條給多位債主并在借條上簽名,部分出借人因得知借錢給付高額利息借錢而主動把錢送到姚桃花家,四被告人均對該信息向社會擴散而予以放任,四被告人既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共同故意,又相互配合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
鑒于四被告人吸收公眾存款的部分對象系其親友,均具有自首情節,在案發后自愿委托資產管理小組對其名下資產進行處置償還債務,確有悔罪表現且已取得了出借人的諒解,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姚某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減輕處罰。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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