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衛計委就《出生醫學證明》新規征求意見
2015-11-26 21:51: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貴陽11月26日消息(記者陳屹 周強)近日,據貴州省衛計委消息,為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規范化管理,貴州省衛計委會同貴州省公安廳草擬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及發放的通知》。
《通知》規定,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原則上在出生30日內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向該“助產機構”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助產機構”應及時將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有關事項告知當事人并辦理。嬰兒出生30日后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領證人應當提交未按時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說明。
另外,對于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縣級授權機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證人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需提供法定親子鑒定證明;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無戶口人員,因不具備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條件,由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落戶;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無論是“助產機構”內還是“助產機構”外出生,憑《出生醫學證明》登記戶口;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憑出生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授權簽發機構出具的《無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證明》,由戶籍地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出生登記,經調查事實不清的,建立疑難戶口登記。對于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應當提供法定親子鑒定證明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有兩種情形,屬無法核定母親信息的新生兒,申請人將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授權簽發機構應出具《無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證明》:1,無法提供新生兒母親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2,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且無法提供法定親子鑒定證明的。
貴州省衛計委已將《通知》(征求意見稿)在官方微信、網站上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有異議,可于2015年11月27日前,以真實身份(單位提出的應當加蓋公章,個人提出的應當留本人聯系方式)書面向省衛生計生委婦幼處反饋。
編輯:吳海波
關鍵詞:貴州;衛計委;出生醫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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