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阿城區法院審理4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央廣網哈爾濱9月28日消息(記者遲嵩 哈爾濱臺高媛 楊桐波)記者從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了解到,自最高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9月1日起施行至今,哈爾濱市阿城區法院審理4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14年1月,任某向朋友鄭某借款26.4萬元,并約定2015年8月10日償還,但未約定利息。借款到期后,鄭某向任某索要未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任某立即給付欠款;從2015年8月10日至欠款還清之日為止,按照法律規定給付逾期利息。法院于9月10開庭審理后認為:任某未償還借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主張按照法律規定給付逾期利息,可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予以支持。法院判決:被告任某給付原告鄭某借款26.4萬元及利息。
王某系王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11月期間,王某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據六份,向楊某借款金額合計為155萬元,王某妻子李某作為借款擔保人。借款用途為建設王某食品公司廠房。借款到期后,楊某訴至法院請求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共同償還其借款155萬元。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被告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同意給付原告楊某借款155萬元。
2014年3月份孫某出具三份借據,分別向3位案外人借款人民幣10萬元用于在浙江省經營餐館,并約定月利率為3%,借款期限一年,吳某為保證人。借款到期后,孫某未償還借款及利息,案外人向孫某索款未果,繼而向吳某主張權利,2015年4月,吳某承擔保證責任,償還案外人借款10萬元及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3.6萬元。吳某償還借款及利息后,訴至法院追償孫某給付借款10萬元及利息3.6萬元,孫某同意償還借款10萬元,但提出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過高,應當按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法院認為,按照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孫某未及時償還借款,吳某代償后向孫某追償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孫某提出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過高,依據2015《規定》,月利率3%即為年利率36%,年利率24%與36%之間屬自然債務,只有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約定無效,月利率3%的約定不違背法律規定。孫某的抗辯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判決孫某給付吳某借款10萬元及利息3.6萬元。
2013年6月,楊某與鄭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主要內容為:賣方鄭某,買方楊某;房屋坐落新龍城X號樓X單元X室,建筑面積87.17平方米;售價10萬元;付款方式,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付清;房屋交付期限60日內。同日,鄭某給楊某出具收據:今收到楊某購房現金10萬元。楊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鄭某立即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法院受理后,發現90余平方米房屋售價僅為10萬元,楊某明顯支付的是不合理對價,經詢問,楊某承認是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經釋明,楊某變更訴訟請求,以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主張權利。
另據阿城法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張靜濤介紹,阿城區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收案逐年增長態勢,2012年民間借貸收案256件,2013年收案505件,2014年收案1160件,2015年1至9月收案1095件。以2012年為基數,2013 年同比增長了97.3%;2014年同比增長了129.7%;2015年1至9月同比增長17%。
編輯:中國廣播云采編
關鍵詞:哈爾濱;法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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