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網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因存在未及時披露購買理財產品事項,被上海監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根據網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月23日收到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關于對網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17】52 號),上海證監局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及時披露購買理財產品事項。
據悉,2016年1月1日至2月3日,網宿科技以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累計達2.5億元,占最近一期(2014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5.28%,公司未在購買理財產品金額累計達到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時及時披露該等事項,僅在2016年4月27日披露的一季報中對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額度、收益情況進行了披露。
上海證監局認為,網宿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上海證監局對該公司予以警示。同時,該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