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0月14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國慶、中秋長假剛剛結束,許多人選擇出境旅游,不少人按照旅行社要求交了動輒5萬、10萬元的出境游保證金。
天津市民王先生和家人今年上半年在當地一家旅行社報名參加了一個歐洲兩國游產品,但令他沒想到的是,十幾天的游覽結束,回國后的他卻走上討債的漫漫長路。
王先生告訴記者:“報名參團時旅行社并沒有向我們提及有保證金的事,臨行前兩天才通知說因材料問題需要交5萬元保證金,否則不能成行?墒,旅行社并沒有按照當初約定的‘銷簽10天后’返還保證金,反而玩起了失蹤!
這筆所謂的“保證金”究竟該不該交?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白飛云表示:“國家旅游局在2015年的時候曾經發過一個關于規范出境游保證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按照這個通知,出境社是可以收取出游保證金的,但是對于這筆出游保證金,通知上要求通過銀行資金托管的方式,但現實中很多出境社不是這么做的,它都是自行收取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它是可以收取的,而且在這個行業里邊,收取保證金已經成為一個約定俗成的潛規則了。但是,收多收少,旅行社都是根據目的地國家、游客個人信譽等情況自己來定的,其實就是一家之言。這樣的話就必然存在一個資金收取之后的監管問題!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許多旅行社并沒有把銀行托管的要求落到實處。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應該如何進一步規范?
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分析,國家旅游局2015年作出的通知,要求有專項的銀行托管,各地的旅游主管部門應該公布一個統一的銀行帳戶,所有的費用直接打入這個銀行帳戶。如果不設立這么一個統一的、第三方監管的、完全脫離旅行社的帳戶的話,國家旅游局2015年的通知就會被虛置,消費者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
胡鋼建議:“我們可以做一些替代性的方案,沒有必要一定要收錢。對某些所謂的‘高風險’旅客,可以引入某種保險制度,可以要求消費者去投保,但是保險公司應該由我們消費者自主選擇,同時嚴格禁止保險公司以某種形式回饋給旅行社,搞所謂的回扣等等。我們用保險來替代直接繳納現金,整體的風險會大大地降低,而且能隔離風險、防范非正常行為的發生。”
那么,如果真的碰到旅行社“卷款跑路”的情況,這錢還能追得回來嗎?
胡鋼說:“如果旅游公司的負責人或者其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卷款潛逃而且無法聯絡的話,很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這個時候除了向旅游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以外,我強烈建議消費者向公安機關報案。請特別注意,根據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的偵察手段、偵查權限,獲取證據的能力等等,要遠遠強于一般行政監管的隊伍。所以如果能夠立起刑事案件,一定要盡量的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