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6月8日消息(記者 張圣琪)6月8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獲悉,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中國消費者協會等部門共同召開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就深化實踐探索、推動制度構建相關問題達成共識,并印發《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會議紀要》。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介紹,2017至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共提起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800余件,共提出懲罰性賠償金訴訟請求11億余元。

  同時,各地在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實踐探索中提出了不少問題,如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定位、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與私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關系、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認定標準、賠償金管理使用等。

 

(圖源自CFP)

  會議指出,由于目前我國法律、司法解釋對通過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的規定還不夠明確,實踐探索中還存在一些不同認識。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要求,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擔當,積極支持地方執法、司法部門穩步推進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實踐探索。

  會議認為,食品安全是重大政治問題、民生問題,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問題。會議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在對食品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刑事打擊、行政處罰的同時,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的追責功能,通過對侵權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加大其違法成本,對侵權人及潛在違法者產生震懾與警示作用。

  此外,辦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案件,要準確把握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遏制和預防嚴重不法行為的功能定位,應當根據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違法次數和持續時間、受害人數、損害類型、經營狀況、獲利情況、財產狀況、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等因素,綜合考慮是否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

  會議還提出,辦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案件,認定是否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以是否存在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潛在風險為前提,不僅包括已經發生的損害,也包括有重大損害風險的情形,可以結合鑒定意見、專家意見、行政執法機關檢驗檢測報告等予以認定。向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認定為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產生公益損害風險,構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會議指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的管理使用應堅持用之于公益的原則。各地可以探索把懲罰性賠償金納入專門公益基金賬戶統一管理,依法統籌用于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

  會議要求,法院、檢察院、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消費者協會應當加強溝通聯系,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健全辦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常態化溝通協作機制,完善案件線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機制。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可以在檢驗檢測、鑒定評估等方面為檢察院和法院提供專業咨詢和技術支持。消費者協會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檢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詢、協助調查取證、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