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記者謝玲、通訊員沈佳)電價是政府定價,擅自提高或搭車其他收費都屬于價格違法。昨日,湖北省物價局通報了11起違反非直抄用戶電價政策典型案例,依法進行了查處。
目前,我省現行的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標準為0.87元/千瓦時。昨日通報的案例中,武漢市洪山區白沙洲農副大市場物業管理公司對市場內商戶按1.3元/千瓦時收取電費,武漢市武昌區武漢陽光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中南SOHO城商戶按1.35元/千瓦時收取電費等幾起案例,都超過了應收標準。
現行的居民生活合表用電目錄電價標準0.58元/千瓦時,擅自漲價收取電費并不合理。此次通報案例中,武漢市蔡甸區海博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對錦繡豪園居民用電戶按0.595元/千瓦時收取電費等幾起,均超過了應收標準。
記者獲悉,此次的11起案例中,物業服務等單位將公共用電(含電路線損)費用直接與目錄電價電費合并,以提高目錄電價標準的形式向用戶收取。公共用電(含電路線損)費用的收費方法和標準既沒有同用戶協商和公示,也沒有與目錄電價電費分開收取。
省物價局介紹,物業服務等單位的上述收費行為屬價格違法,目前案件正在依法處理中。
該局提醒,電價屬政府定價。凡擅自改變目錄電價標準的,均屬價格違法行為。對違反政府電價政策,擅自提高電價標準,搭車收取其他服務費用,未經用戶協商同意強制攤派收取相關費用等價格違法行為,要依法依規處罰。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