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河南分網消息 7月23日,記者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獲悉,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日前印發新修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從本月開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5%降至3%。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新《辦法》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預留、返還方式及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凡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新《辦法》規定,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記者 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