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誰是網絡詐騙中泄露信息的“內鬼”
要加大對“內鬼”的查處力度。特別對牽涉到一些公共機構或部門的信息泄露,司法機關更應該“一視同仁”,不能避重就輕。
“我真的很后悔,如果不是不自信,被騙子迷惑放松了復習,我肯定考上了,最終只差5分啊!比涨,在浙江一所高校教書的李老師第四次考博失敗,他希望其他人引以為鑒,并提醒其他參加考試的考生,一定要自己努力,不要以為能通過購買試卷或答案贏得考試。(《法制晚報》6月12日)
該案已經被警方破獲。經調查,犯罪團伙成員均為1990年后出生的年輕人,涉案金額達數十萬元。不過,事件的一個核心疑問并未真相大白。那就是,這個犯罪團伙如何取得考生個人信息并實施行騙的?其中有沒有相關機構的“內鬼”販賣個人信息?
被騙的李老師今年1月19日在北京體育大學官網完成了博士研究生考試的報名。半個月后,就收到了“加QQ可以領取考試資料”的短信;一周后,騙子故伎重演,并直言李老師已經成功報名2017年北京體育大學博士生招生考試。這是個典型的精準詐騙案例?忌娫捥柎a、報名信息都被騙子掌握,說明騙子并不是“無頭蒼蠅”,而是“有的放矢”。假如騙子缺乏對詐騙對象信息的了解,其詐騙的難度就會大得多,受害者也不會如此輕信。就此可以看出,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是預防互聯網、電信詐騙極其重要的前提。
曾有專家在分析徐玉玉案時指出,從源頭上看,數據泄露的途徑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黑客發現教育部門系統漏洞而入侵獲取信息;二是教育機構內部人員為謀求私利而主動販賣信息;三是教育部門的服務商或合作方利用工作之便竊取信息。對類似案件的查處,理當不能止步于抓獲詐騙團伙,更要順藤摸瓜,對其信息泄露鏈條予以全方位的破解。
就在上個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嚴打信息泄露和販賣的“內鬼”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標準一半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就現實來看,在降低入罪門檻的同時,要加大對“內鬼”的查處力度。特別對牽涉到一些公共機構或部門的信息泄露,司法機關更應該“一視同仁”,不能避重就輕。
統計顯示,2016年,全國公安機關共偵破網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數量2100多起,抓獲犯罪嫌疑人5000多人,其中行業內部的人員就達450多人。從中可見,“內鬼”已成為個人信息泄露與詐騙犯罪案件中的重要一環。目前已查處的,或仍只是冰山一角。
因為長期以來社會的信息保護意識不強,“誰收集,誰負責”的信息保護原則也還確立不久,公民個人信息由“內部人”泄露、販賣,成了大概率事件。所以,加大對“內鬼”的查處力度,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各信息收集方應建立有效的“內鬼”防范機制,告別靠“道德自覺”來規避“內鬼”的原始狀態。同時,對一些公共部門的信息泄露現象,也有必要加大對領導、負責人的追責力度,以倒逼信息保護責任的落實。
信息時代,公民個人信息的收集變得無處不在。相應的,若收集方的信息保護責任不跟上,勢必形成巨大的信息泄露風險,也為網絡和電信詐騙培植了土壤。順應這一邏輯,在網絡詐騙案件的處理中,相關部門理當多一點“源頭辦案”的思維,深挖信息泄露的“內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