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將受懲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進一步規范,農藥管理條例保障“舌尖上的安全”……6月1日起,一批中央和地方新規將落地施行,影響你我的生活。
我國網絡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法律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根據網絡安全法,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同時,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月1日起施行,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做出規定。
該司法解釋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等等。
新修訂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6月起落地施行。規定明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此外,規定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時,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除上述新規之外,修訂后的《農藥管理條例》也將于6月起正式施行。條例明確,使用者不得超范圍、超劑量用藥,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食用農產品。此外,農藥標簽應當以中文標注農藥的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標識、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生產日期、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