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8月29日電(記者張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于規范辦理行政再審檢察建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行政再審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對生效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法律監督的重要方式。2018年至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提出行政再審檢察建議1488件,法院采納率持續上升。但實踐中,行政再審檢察建議適用范圍、法院審查程序、啟動再審標準、檢察機關訴訟地位、再審審理方式等仍不夠完善。
根據《意見》要求,檢察院發現同級法院生效行政判決、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調解書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再審檢察建議書應當載明案件相關情況、監督意見并列明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的相關情形。
《意見》規定,法院對行政再審檢察建議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在三個月內審查完畢。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依照相關審批程序延長審查期限。法院對行政再審檢察建議案件,一般采取審查檢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調閱原審案件卷宗等方式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案件可能啟動再審或者存在其他確有必要情形的應當詢問當事人。《意見》還明確了相關案件材料移送,法院決定不予再審或采納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的反饋期限,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的情形與任務。
編輯:譚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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