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微信已成為常用的社交軟件之一,它在滿足人們網絡社交需求的同時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覬覦。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微信賬號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案件。

夏某在網絡上看到高價收購微信賬號的廣告,便將自己閑置的微信賬號賣出并獲利400元。發現這個“商機”后,夏某招攬唐某等人共同販賣微信賬號。夏某、唐某等人通過從中介處購買轉售、以有償租借賬號為幌子騙取“號農”賬號出售等方式進行獲利。在短短幾個月時間內,夏某獲利50余萬元,其他人員獲利1.5萬余元至8萬余元不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唐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夏某、唐某等10人共同參與實施向網絡詐騙團伙出賣微信賬號的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結合本案的事實、情節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判處夏某、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或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不等。

【說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

收購、出售、出租“兩卡”(銀行卡和手機卡)的行為是目前司法實務中最為常見的幫信行為類型。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通過收購并出售綁定手機號或銀行卡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即微信賬戶,從而幫助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案件。法院審理認為,夏某等人在明知轉賣微信賬號可能被他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舊大量向他人購買、租借微信賬號并予以轉賣賺取差價獲利的行為,屬于幫信罪中的幫助行為。

從辦理的多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分析來看,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容易成為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的群體。他們缺乏社會閱歷,在利益誘惑下,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工具人”。法院提醒,公民要強化個人信息安全意識,妥善保護好自己的身份證、手機卡、銀行卡(包括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微信、支付寶賬號)等,堅決不將自己的身份證件、“兩卡”等出售、租借給他人,以防自己淪為信息網絡犯罪的“工具人”。同時,學校、社會要多方聯動,對在校大學生、剛畢業的學生群體,加強關于“反詐”“幫信罪”等的普法宣傳。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魏哲哲整理)

編輯:譚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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