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14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今天(1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一段時期以來,醫患關系已經成全社會繃得最緊的一根神經,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審判更是備受關注。
最新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對當事人主體資格的確定、舉證責任、鑒定程序、責任承擔等問題進行明確。那么,今后相關案件的審理審判將發生哪些變化?患者利益和醫療人員積極性如何同時得到保障?央廣記者就這些問題專訪了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峰。
要點一 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納入司法解釋適用范圍
最高法此次發布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適用于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以及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峰分析,這對規范醫療美容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當然一般的生活類美容不適用這個司法解釋。
要點二 《解釋》對舉證證明規則做了進一步明確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最高法在嚴格遵循立法本意前提下,以構建和維護和諧醫患關系為出發點,進一步明確了司法適用規則。郭峰表示,明確了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如果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它應當就侵權責任法規定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要點三 有關醫療損害鑒定的規定更加明確
由于醫學本身的專業性,診療行為有無過錯及其與患者損害后果有無因果關系、原因力的大小等往往需要通過鑒定程序來解決。沒有醫療損害鑒定,多數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處理會非常困難。針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鑒定程序不規范、鑒定意見公信力不足等問題,《解釋》對醫療損害鑒定的程序啟動、鑒定意見的采信、鑒定人出庭、專家輔助人等問題作了規定。
郭峰介紹,司法解釋明確要從具備相應的鑒定能力、符合要求的鑒定專家當中來選擇。要求當事人提交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
要點四 鼓勵醫療機構在患者處于緊急情況下積極施救
對于實踐中,患者生命垂危,近親屬不明,或者不能及時聯系到近親屬、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或者達不成一致意見等情形;《解釋》鼓勵和維護醫療機構在患者處于緊急情況下積極施救的價值導向。
郭峰表示,不能夠及時取得患者近親屬的意見,但是他又生命垂危,在這種情況下,《解釋》規定,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患者如果事后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然,如果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怠于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造成損害的,如果患者請求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樣不僅有利于指導實務操作,有利于規范醫療機構行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下患者得到及時救治,維護其生命、健康權益。
要點五 兩倍以下懲罰性賠償將獲法院支持
侵權責任法確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目的在于通過制裁故意將缺陷產品投放市場并且已經造成了使用人嚴重人身損害的行為,督促生產者、經營者規范其行為,以充分保護產品使用人的合法權益。郭峰分析,醫療產品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從某種意義上講,缺陷醫療產品的危害較普通產品的危害更為嚴重。這次在司法解釋中規定在醫療產品責任糾紛中適用懲罰性賠償。
《解釋》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明確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或者醫療產品的銷售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銷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患者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及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郭峰表示,通過司法解釋來規范醫療領域存在的醫療產品市場不規范、制售假冒偽劣醫療產品屢禁不止的問題,威懾或者阻遏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的行為,從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