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5月11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今天(11日)上午,夏先生起訴朱先生民間借貸糾紛案在北京朝陽法院缺席判決,由于約定的違約金及罰息超過年利率24%的上限,法院判令被告朱先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罰息及違約金,并償還夏先生剩余本金四萬八千多元。值得注意的是,僅在朝陽法院,原告夏先生已經提起民間借貸訴訟486起訴訟。據統計,去年朝陽法院審結的民間借貸案件中,象夏先生這樣同一原告起訴超過50件的達到20人,還有一家公司更是一連提起1395件民間借貸訴訟。
還有一個突出的現象,2016年像今天這樣缺席判決的案件至少有1300件,占判決結案數量的五分之一,也就是找不著、聯系不上被告。北京朝陽法院就這些案件審理發現的問題,向中國銀監會發出了司法建議,建議禁止中介機構預扣中介費、受讓債權。
夏先生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夏先生與朱先生并不相識,是通過網絡了解到彼此有借貸需求,2013年8月簽訂的《借款協議》,“合同金額為123796元,合同到期日為2015年2月15日,他從2014年8月15日開始逾期,也就是他還了一部分后來不再還了,原告也找不到人只能通過訴訟解決這件事!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朱先生簽訂借款協議的同時與三家中介公司簽署《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借款人)》,確定咨詢費、審核費和服務費合計23796元,從借款本金中扣除,由原告夏先生代為支付。當天,夏先生向朱先生支付了借款99900元。法院并沒有支持雙方合同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按月10%,罰息按日計算0.2%的約定,而是一審判令朱先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罰息及違約金,償還剩余本金四萬八千元。
審判長郝卓分析:“利息、罰息、違約金等其他費用總共不能超過年利率24%,但很多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按合同約定去主張,而且還交一定數額較高的訴訟費用,但是判決支持他肯定不能超過24%上限。”
據了解,夏先生在朝陽法院起訴了486起民間借貸糾紛,今天宣判的僅是原告代理律師一人代理的幾十起案件中的一個,“我自己代理了27個,原告是同一人,被告里涉及欠款最多的是30萬!
審判實踐顯示,這些提起大量訴訟的個人往往是民間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或工作人員,從給付的本金中直接預扣中介費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普遍做法。郝卓表示:“提供借款的資金亦可能來源于中介公司,利息收入實際上亦歸屬于中介公司,同時中介公司還向借款人收取服務費、咨詢費、審核費等中介費用,上述做法實際上將其提供借款的收益通過一個與其存在關聯的‘名義’出借人進行拆分,從而規避法定利率限制。”
法院認為大量案件顯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變相為出借方提供信用擔保的增信服務,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關聯方財產存在混同嫌疑,由關聯方作為名義出借人、中介機構作為實際出借人,既收取借款利息也收取高額服務費并在出借本金中預先扣除服務費,變相突破法定民間借貸利息上限,這種作法也使得借款人實際收到借款本金數額減少,發生大量爭議。
北京朝陽法院建議中國銀監會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明確細則,朝陽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矯辰表示:“進一步明確中介機構及其關聯方不得通過代借款人清償借款的方式從出借人處受讓債權;進一步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與借款人約定將服務費等由中介機構收取的費用直接從借款本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