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2月7日消息(記者王楷 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因涉嫌學術論文抄襲而被撤銷博士學位的于艷茹起訴北京大學一案,1月17日經由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審宣判北大敗訴,判令北大撤銷《關于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駁回原告于艷茹的其他訴訟請求。同日,北大在其官方微博發布了《關于于艷茹事件宣判結果的聲明》,稱“對于學術造假和學術不端行為,北京大學的態度一向是零容忍,對于此次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學校表示不服,將依法提起上訴。”
2014年8月,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畢業生于艷茹的一篇論文涉嫌抄襲。2015年1月19日,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撤銷其博士學位的《決定》,收回其學位證書。2015年7月,于艷茹將北大訴至海淀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撤銷《決定》,并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她在起訴書中認為,北大撤銷她博士學位的決定書在實體上超越職權,北大適用的《學位條例》中沒有授權高校,可以根據博士學位論文之外的論文涉嫌抄襲而撤銷博士學位。而北大并未發現她的博士學位論文存在“舞弊作偽”情況。于艷茹說:“那篇文章發表于畢業之后,而非在校期間,所以北大無權因那篇文章處理我,乃至撤銷我的學位。這篇文章與學位無關,盡管我將它列為學位申請材料,但它并不是必要條件,甚至不是有效條件。”
此案庭審過程中,被告北大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17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北大作出撤銷原告學位的決定完全符合相關規定。被告認為,原告的涉案論文抄襲內容已經超過了引用的界限,屬于舞弊作偽、學術不端的行為。如果為這種行為插上學位的翅膀,是對社會和個人不負責任的,“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規定,研究生不得發生有違學術規范的行為,其中有一項包括,以不正當的手段將他人的作品部分或全部據為己有!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北大作為學位授予機構,依法具有撤銷已授予學位的行政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雖未對撤銷博士學位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但北大作出《決定》前未充分聽取于艷茹的陳述和申辯,有違程序正當原則。此外,《決定》未能明確其適用的具體條款,適用法律存有不當之處。
北大新聞發言人蔣朗朗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北大認定于艷茹抄襲的事實是肯定的。北大對于抄襲、學術造假、學術不端行為是不能容忍的,所以北大表示不服從海淀法院這次的判決結果。之后一個階段,我們將做好上訴的各項工作,最終要維護學術的純凈和清譽。”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許身健認為,這一事件既屬于教育法范疇,也受行政訴訟法制約,對高校管理的法律意識的強化具有示范意義。他說,高校在授予學位、撤銷學位、處罰學生等方面長期存在法律爭議,北大此次事件的最終審判結果將會對高校相關行政行為產生重要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