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第一案”撤銷司機行政處罰 專家:鼓勵新業態
2016-12-30 17:35: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濟南12月30日消息(記者任夢巖 王成林)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今天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對“網約車第一案”作出一審裁決,認定濟南網約車司機陳超行為構成非法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但考慮網約車特殊背景,該行為社會危害性小,濟南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存在明顯不當,判決撤銷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5年2月濟南專車司機陳超被濟南客管局認定非法營運而被查處,并被處以2萬元罰金,陳超不服決定,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濟南客管中心撤銷處罰。當年4月,此案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外界稱為“網約車第一案”。
2015年初,正值社會討論“網約車”是否屬于違法運營最激烈之時,案件得到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開庭審理后,國家層面《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公布,“網約車”開始有據可循,北京、上海、濟南等地也紛紛出臺地方網約車管理條例,在案件發生近兩年之后,備受關注的“網約車第一案”終于落下帷幕:原告陳超的行為雖然存在非法營運,但2萬元處罰被判撤銷。
2015年4月在法庭審理階段,原告陳超和被告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就運管中心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事實是否充分、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等幾點激烈交鋒。
雙方辯論圍繞著《山東省道路交通條例》規定展開,《條例》表明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原告代理律師提出,對被告濟南市客管局做出行政處罰的依據不認可,因被告出示證據并不能證明原告陳超當時正在進行出租車客運!拔覀冋J為之前程序被告一直將原告作為出租汽車客運這一違法行為來進行處罰,該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從內容看,如果發現相關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是5千以上3萬以下,處罰結果是2萬元罰款。我們認為在沒有事實認定的基礎上,被告對原告實行罰款沒有任何依據!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被告適用的法律正確,如果陳超與乘客是朋友關系,完全不用通過乘車軟件將駕駛員與乘客聯系到一起,通過這種方式從事營運活動,盈利性目的明確。陳超在被告執法過程中,無法向執法人員提供其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合法證件,陳超利用叫車軟件為不認識的乘客提供所謂的專車服務,實質上提供的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在本案判決書中,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認為,網約車作為共享經濟產物有助于提高閑置資源的利用效率,緩解運輸服務供需時空匹配的沖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滿足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因此,當一項新技術或新商業模式出現時,基于競爭理念和公共政策考慮,不能一概將其排斥于市場之外。網約車的運營與傳統出租車客運經營一樣,應當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依法有序進行。
法院認為,陳超的行為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但考慮網約車這種共享經濟新業態的特殊背景,社會危害性較小,在現有證據下,客管局對其個人作出了較重的行政處罰,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存在明顯不當。法院判決,撤銷濟南市客管中心于2015年2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于法院判決,原告陳超的代理律師李文謙表示滿意,“此事如同法官判決書所講,是一種互聯網+、一種新型產業融合,既堅固新興事物的合法性,以及發展歷程,也對處罰機關沒有法律依據的處罰予以撤銷!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判決的依據雖然是互聯網+出現之前的法規,但可以從判決書中看到,對于互聯網+這樣新興業態的鼓勵和支持。這個判決并不是專車作為新模式,在行政管理體制中是一個例外。專車作為互聯網+模式下的新事物,也應受到現有行政法規的管轄,在本案中行政管理部門的罰款過重是因為行政罰款中有比例原則。即便是屬于現有行政管理體制內,但作為新事物應該對其有額外的態度。法院在判決之中鼓勵分享經濟和互聯網+概念。
編輯:倪艷楠
關鍵詞:網約車;第一案;撤銷
2016-12-29 18:54:00
上海上周公布網約車新政,要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必須是上海戶籍司機開上海車。上海昨天起開始受理網約車經營服務許可申請,預計申請成功需要近60個工作日。上海市交通執法總隊昨天開展多項執法行動,發現仍有不少外地牌照車或外地戶籍司機在從事網約車營運。
2016-12-27 17:33:00
昨天下午,京滬網約車新政細則靴子落地,這一次,兩地依舊堅持“京人京車、滬人滬車”。與此同時,也在車輛準入條件等方面根據意見征求情況,進行了明顯的修改。
2016-12-22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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