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2月24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和報紙摘要》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昨日(23日)發布三個《規定》,進一步規范執行和解、執行擔保以及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的辦理,三個司法解釋作為執行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于3月1日開始施行。2018-02-24 新聞和報紙摘要全文>>>
實踐中,對于能否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出具以物抵債裁定,有的法院不予出具,有的法院不僅出裁定,還協助當事人辦理過戶手續。最高法《執行和解規定》明確,法院不得依據和解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最高法執行局局長孟祥分析理由時表示:執行和解協議本身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另一方面,以物抵債裁定可以直接導致物權變動,很容易損害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怎么辦?副局長趙晉山分析: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選擇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
最高法《執行擔保規定》確立了執行擔保期間制度。
孟祥: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擔保期間內對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將得以免除。
實踐中,個別當事人惡意仲裁、虛假仲裁,不僅損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更損害了仲裁與司法的社會公信力。最高法《仲裁裁決執行規定》明確賦予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
孟祥:案外人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人民法院將嚴格審查,確認其主張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