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5月10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和報紙摘要》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9日)發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臺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17-5-10 新聞和報紙摘要全文>>>
公安部網絡技術研發中心主任許劍卓披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已經成為敲詐勒索、電信詐騙等犯罪的上游犯罪。2016年,全國公安機關共偵破此類案件2100多起,查獲公民個人信息500多億條,抓獲的犯罪嫌疑人5千多人,其中有450多人是各行業內部人員。
許劍卓:目前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像銀行、教育、工商、電信、快遞、證券、電商各個行業的內部人員把數據泄露,成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主體。
依據司法解釋,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跡信息、通信內容、財產信息等高度敏感信息50條,或者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500條,或其他信息5000條;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構成犯罪。同時明確,內部人員從重處罰。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比如一般人提供50條高度敏感信息入罪,如果是從事金融、電信、醫療等部門的人員提供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25條就夠了,也就是減半處理,這體現了對內部人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從重處罰的精神。
依照刑法規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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