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條例》8月1日起施行 景區擴音喇叭不得超過50分貝
對“一日游”的打擊實效再提高。今后,以不合理低價非法攬客,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甩團、甩客等行為,構成犯罪都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今天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旅游條例》,條例將從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記者在條例表決稿中發現,存在7類非法“一日游”行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7類非法行為涉及擅自散發“一日游”小廣告;發布一日游虛假信息;以不合理低價非法攬客;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擅自變更行程或甩團、甩客;在景區內及其周邊地區追逐、攔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等。
對于景區擴音喇叭的噪音擾民問題,表決稿提出,景區允許使用擴音設備的,應當劃定使用區域和時間。明確擴音設備的使用要求,噪聲排放不得超過50分貝。
“招手停車”、“沿途攬客”被明令禁止。針對現實中存在著駕駛人員違反電子行程單管理制度,在運行途中攬客的情況,表決稿中增加了“不得承運電子行程單以外的旅游者”的內容。根據條例規定,向旅游者提供的電子行程單應包括提供服務的旅行社名稱、導游姓名及聯系電話,旅游客運車輛牌號、駕駛員姓名,景區名稱及游覽時間,就餐點、購物店名稱及具體停留時間等內容。
表決稿中還增加了景區應當建設配套服務設施的內容。規定景區應當根據接待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停車場、免費公共廁所以及符合環境衛生、通訊、安全保障、無障礙等要求的配套服務設施。
此外,條例表決稿要求,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業力量,對旅游公共信息、標識、介紹和服務設施等提供翻譯規范,并進行規范性評估。而旅游經營者則應當按照旅游翻譯規范,為旅游者提供外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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