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日前發布第300號政府令,《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經省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通過,將于3月1日起施行,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進行規定,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將終身追責。
該規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須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多個環節。
該規定完善了公眾參與機制,明確應當公開征求意見、聽證、民意調查的決策事項,細化公開征求意見的渠道和途徑,規定遴選聽證參加人的具體方式,完善公眾意見處理方法,建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決策事項,應當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者召開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應當采取民意調查方式聽取意見。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該規定還要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編制重要規劃、擬訂行政區劃調整方案;制定重大產業政策、調整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定價標準等;制定或者調整事關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
根據該規定,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 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而在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則可減免責任。對按照規定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程序決策、執行,且盡職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或者減輕相關責任。
據安徽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安徽積極開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相關制度建設,省政府相繼出臺了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等一系列制度規范,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解決突出問題的實踐中也積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經驗,有必要將相關制度成果和實踐經驗法制化,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該規定施行后,以往政府行政決策存在的公眾參與實效不明顯、專家論證質量不夠高、決策風險防范有待加強、公平競爭審查缺少法律法規依據等問題將得到解決,進一步提升決策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