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過期前不少商家選擇特價清倉處理,市民王女士就曾因某化妝品店清倉一次性購買了價值1.2萬元的化妝品,然而,因購買量大,王女士5個月后才取完全部化妝品。使用2周后,王女士發現部分化妝品已過期。
商家清倉,購買1.2萬元化妝品
2013年9月10日,市民王女士來到大公橋工商所,稱自己購買到過期商品,但現在商家“不見”了。
原來,去年3月,萬達廣場內某化妝品連鎖店將店內大部分商品1-2折銷售,原價幾千元的化妝品只要一兩百元。王女士詢問得知,一是該店即將閉店,二是促銷的化妝品大部分距保質期僅有3個月至半年時間,商家于是選擇低價處理這批化妝品。
見價格如此便宜,王女士就訂購了1.2萬元的化妝品。由于購買的化妝品較多,王女士在隨后的一個月內只拿走了部分化妝品,稱剩下的化妝品將陸續取回。由于王女士經常出差,直到去年8月份,王女士才將剩余的化妝品全部拿走。
王女士使用化妝品后不到2周,就出現皮膚過敏癥狀,經醫院診斷為使用了劣質化妝品導致。隨后她查看自己購買的化妝品,發現有部分已經超過了保質期,而此時,該化妝品店已關門。
在大公橋工商所內,王女士稱要求退掉所有的化妝品并賠償醫藥費等共計1.6萬元。
遲遲不取 化妝品被放置過期
這些化妝品究竟是在誰的手上過期的呢?
大公橋工商所執法人員了解到,在王女士購買時,工作人員已經告知這些化妝品臨近過期,提醒王女士購買后盡快取走化妝品并使用。但由于王女士取走化妝品的時間相隔較長,在其拿走最后一批化妝品時,已是5個月后,部分臨近保質期的化妝品此時已經過期。商家表示,倘若王女士沒有付款,商家可以在過期時限到來前將其打折銷售給其他人,也不會造成王女士購買到過期化妝品這一結果。但由于王女士與商家已有約定,商家就將王女士選中的商品一直保留至王女士來取,因而造成取走的化妝品里包含了過期商品。
看上去是因為王女士遲遲不取才造成了化妝品過期,但大公橋工商所執法人員認為,商家在明知道王女士拿走的化妝品有過期產品的情況下,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提示,導致王女士誤用了過期產品,化妝品店應該承擔責任。
歷經7個月 協商終達成一致
認定商家應承擔責任后,工商執法人員聯系了已經閉店的化妝品連鎖店的負責人,得到的回應卻是該負責人已經離開了連鎖店,并去了外地。執法人員只好再次聯系該連鎖店武漢分部。在等了近3個月后,武漢分部派人到宜昌來溝通,武漢分部只同意賠付王女士2000元。
武漢分部相關負責人稱,造成糾紛的原因是商家與消費者事先已經約定了購買期限,消費者未按照約定取貨,導致的后果理應由王女士承擔。
王女士并不同意此次協商結果,調解陷入僵局。
在隨后數月的調解中,執法人員多次交涉。最終,該連鎖店上?偛糠▌詹柯蓭熤码妶谭ㄈ藛T,愿意負責過期產品的退貨,沒有過期的產品不予退貨,總賠付金額最高5000元。
這一結果依舊沒有得到王女士的認同。王女士認為,該連鎖店銷售化妝品的整個行為讓其不滿,堅決要求全部退貨,再加上醫療費用,要求該連鎖店賠償1.6萬元。但連鎖店認為,過期產品退貨理所當然,過期產品售價及醫藥費的損失在5000元左右,與王女士提出的1.6萬元相差甚遠。
就在雙方僵持不下的情況下,直至今年4月7日,最終雙方同意賠償1.2萬元的結果,并于日前交付了所有費用,一場耗時7個月有余的消費糾紛終于塵埃落定。
律師:雙方都存在責任
化妝品放在店內拖過期,過期責任究竟該誰來承擔。記者就此咨詢了晚報市民律師曾濤。
曾濤表示,在此糾紛中,雙方都存在責任。首先,王女士存在拖延交付的行為,在正常的商品購買過程中理應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由于消費者自身的行為導致了交付期的延長,這種拖延取貨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把“過期”的責任推給了商家。事實上,王女士出差并不應該是法定認可的延遲交貨的理由,出差過程中可以讓家人、朋友等幫忙代領商品。
但在此過程中,商家也存在疏忽。因為商家已經同意消費者可延遲取貨,相當于商家自行答應的“額外條件”,那么就應該履行責任!霸谶@種情況下商家也可以采取電話等方式通知消費者,有商品即將過期必須馬上來取,否則過期商品自行處理等方式來避免過期商品的流通,但商家沒有這么做,因此商家的行為也存在疏忽。”
在此,曾律師提醒商家,按照《合同法》,消費者不在約定時間內取貨,商家可以將其交由有寄存資質的第三方保管,產生的費用可以事先約定好由消費者自行承擔。同時對消費者而言,一定要理性購買商品,尤其是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更要按需購買,以免造成損失。